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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海商法問題
發表人 高進  

發表日期

7/5/2006 7:05:08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我們老師今天講解一個律師考題
      "甲以其所有一艘船舶出租給乙,乙僱用丙當船長,丙因駕駛不慎撞擊港埠設施,應賠償60萬....."
      
         我想請問老師,我記得老師您有說過,乙跟甲可以向港埠人員主張海商法第69條第一項第一款的免責
      可是今天上課時我們老師說港埠人員可以跟甲主張海商法第24條第一項第四款的海事優先權
      這樣兩邊都可以主張不是很怪嗎?
      
      謝謝老師
         
      
回覆 pig 在7/5/2006 9:09:50 PM的回覆:
老師應該沒有講過這種情形甲乙可以主張69第1款免責
................................................
港埠人員可以跟甲主張海商法第24條第一項第四款的海事優先權
..................................................................................
是正確的;而甲乙應該是主張21條第1項第1款的責任限制,並非主張69第1款免責事由,因為該條是適用於「本船貨物」的毀損滅失

回覆 高進 在7/5/2006 9:24:38 PM的回覆:
原來如此
我懂了
是我沒有聽清楚老師說的
非常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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