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民法實例研習問題集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7/6/2006 3:31:11 AM
發表內容

民法實例研習之問題
回覆
李俊德 在7/6/2006 3:31:58 AM的回覆:
案例01:自然人之能力
情竇初開之國立大學學生19歲黃女面貌姣好,打工於補習班,補習班老師陳男為討好黃女,購置mini小轎車一輛贈與黃女,黃女欣然接受,唯仍拒絕陳男之追求而與補習班主任趙男交往,然趙男乃一有婦之夫,黃女明知其情卻深陷情網,與其發生「超友誼關係」並懷有3個月身孕,趙男為享齊人之福乃以黃女之名購置金屋一間並藏嬌其間。趙男之配偶許女見趙男神態有異,乃委請徵信社蒐證,確知黃女與趙男通姦,許女於某日夜間2時會同警方捉姦在床,許女憤恨之下,乃對趙男及黃女提起通姦告訴並請求民事賠償。趙男因許女捉姦情事,雙方恩斷義絕,趙男從此不知去向。
(一)19歲黃女已得或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受僱於補習班,試問僱傭契約有效與否?黃女得否自由支配其所得之薪資?
(二)19歲黃女受贈轎車一輛,能否取得所有權?陳男得否要回該車?
(三)19歲黃女受贈金屋一間,能否保有所有權?趙男得否要回該屋?趙男之配偶許女對黃女之金屋有無權利可資主張?
(四)如趙男就此音訊全無,配偶許女欲解消婚姻關係有何方法可採行之?
(五)配偶許女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並經法院判決確定死亡之日,如趙男安然生還時,其財產及身分上之效果如何?是否因有無撤銷死亡宣告而有差異?
(六)許女欲對黃女及黃女之父母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黃女之父母得否對趙男(如果趙男未失蹤)有所請求?
(七)如果趙男未失蹤,而是於黃女懷胎8個月時,在黃女面前被車撞死,而黃女受驚而精神崩潰,黃女及其腹中胎兒對加害人有何權利可資主張?如果因而流產,有無差異?
回覆
李俊德 在7/6/2006 3:32:35 AM的回覆:
案例02:人格權之保護
Q1:甲女因醫師告知其卵巢及子宮均生病變,在醫師建議下將接受切除手術,唯甲女尚無子嗣,希望將來代理孕母法通過後,有機會租用子宮,孕育自己的下一代,故於乙醫院接受治療、手術、摘取卵子並低溫保存,住院期間在甲女不知情之情形下,生活點滴均遭全程攝影(衣衫凌亂,服裝不整,夫妻親密動作……等等),手術完畢後,經病理切片檢查,卵巢及子宮均無任何問題。而低溫保存之卵子亦遭醫院錯誤銷毀。
(一)未經同意而為攝影得否請求慰撫金?
(二)卵巢及子宮誤遭切除,侵害何種人格法益?
(三)低溫保存之卵子遭醫院錯誤銷毀得否請求慰撫金?
回覆
李俊德 在7/6/2006 3:34:49 AM的回覆:
☉王澤鑑   2006年,6月,本土83期

德國聯邦法院判決認分離的器官或卵子,依權利主體者的意思,將再與身體相結合者,因具功能一致性,雖屬分離,仍為身體的一部分,此種在擴大身體權的保護範圍,引起爭議。所應強調的是,不能認身體的部分僅具物之性質,本諸人對其身體的自主決定權,應認具人格利益仍繼續存在於身體分離部分,即該分離部分應受人格權法及物權法上的保護,至其保護內容及強度,應就個案,視權利主體者與其分離部分的關
係而為認定。申言之,即:

1.分離的部分係屬頭髮指甲時,其與權利主體者的人格利益不具密切關係,除有特別意思外,應認僅具物之性質,得為交易客體。

2.分離部分係捐贈他人的器官時,其人格利益乃繼續存在其上,其侵害情形嚴重者(如將該器官出賣他人,遭毀損滅失),權利主體者得請求慰撫金的損害賠償。

3.卵子、精子旨在供他日生育之用,權利主體者對其具有高度人格關係,醫院人員因故意或過失加以銷毀,應認侵害他人的人格利益,被害人得依民法第一九五條Ⅰ規定,就非財產上損害,請求相當金額(慰撫金)的損害賠償。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