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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實例研習問題集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7/6/2006 3:41:22 AM
發表內容

民訴實例研習的問題
回覆
李俊德 在7/6/2006 3:43:26 AM的回覆:
案例01:起訴
Q:19歲熱血追風少年陳剛,酷愛重型機車,父母應陳剛要求,同意陳剛於台中市開設重型機車專賣店(我愛追風機車行),陳剛向位於台北市之乙進口貿易公司購入30輛重型機車(每輛約10萬),並應乙公司要求提供位於台南市土地一筆(陳剛受贈於祖父)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之。
(一)陳剛發現乙公司提供之30輛重型機車,皆屬日本中古報廢機車改裝而來,憤而退貨,並要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乙公司拒絕塗銷登記並要求300萬之貨款。
   1.陳剛得否以「我愛追風機車行」為原告?如「我愛追風機車行」為陳剛與同學合資開設有無不同?
2.試問陳剛應如何主張權利?如何撰寫起訴狀?
3.陳剛有無訴訟能力?
4.應於何地之法院起訴始能徹底解決紛爭?
5.乙公司如欲主張300萬元價款,有何方式為之?
(二)滿20歲時陳剛為爭取重型機車之路權(騎乘於快速道路、高速公路、毋須二段式左轉…),陳剛夥同重型機車之愛好慢速駛於立法院前集體抗議,適逢藍綠對抗,不知何故陳剛(住於台中)、泛藍群眾甲(住於基隆)及泛綠群眾乙(住於桃園)撞成一團,看熱鬧的丙在現場受傷發生損害。不知孰
之過失,為免發生更大糾紛經在場員警當場勸諭,陳剛與甲、乙、丙三人經爭論後當場約定:「如日後就此事件涉訟,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其後,丙列陳剛、甲及乙為被告,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台北地方法院判令被告連帶賠償30萬元。試問:
1.被告可否抗辯台北地方法院無管轄權?受訴法院應否移送訴訟於桃園地方法院?
2.甲到場陳述:「丙因看熱鬧自己從高處摔傷,與被告無關」,對甲之陳述,陳剛到場無任何反對陳述,而乙則陳述:「明明就是你們這些外省豬打的,還辯…」,甲反唇相譏:「貪腐的擁護者………」,二人因法庭吵架,為審判長驅
逐出庭…,試問甲最初之陳述對陳剛及乙發生何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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