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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使用竊盜
發表人  

發表日期

7/12/2006 5:13:53 PM
發表內容 請問客觀要件裡須以易持有為所有為必要或是僅有   
破壞持有關係為已足?   
使用竊盜情形又為何?

成立竊盜中的客觀要件   
使用竊盜有構成嗎∼如果沒有是哪個構成要件不具備?
回覆 小郎 在7/12/2006 5:31:34 PM的回覆:
妳是小芝嗎?
回覆 平南王 在7/12/2006 10:56:22 PM的回覆:
不知你到底想問什麼,不過使用竊盜不構成竊盜罪是因為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回覆 在7/13/2006 12:07:47 PM的回覆:
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主觀要件

那客觀要件呢
   
回覆 平南王 在7/13/2006 2:05:48 PM的回覆:
客觀構成要件的討論上,竊盜跟使用竊盜行為結果都是"破壞原持有關係並建立新持有關係"是一樣的...且亦都是違背他人意思或未得其同意...在討論上重點就是擺在不法所有意圖上...
回覆 在7/13/2006 5:32:36 PM的回覆:
有些小疑問
使用竊盜應該沒有建立新的持有關係吧?!
我不知道....
   
回覆 路人 在7/13/2006 9:09:58 PM的回覆:
為什麼你會認為「使用竊盜」未建立新的持有關係?這邊的持有關係類似是民法中「占有」的概念,都是一種事實上的管領力,所以行為人在使用竊盜時,雖然主觀上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但是客觀上仍在「使用」當時已破壞了原有的持有關係,並建立起自己的持有關係。例如:騎走他人的機車,兜風後始行歸還。在行為人騎走他人的機車當時,不就已經破壞了他人原有的持有關係,而建立起自己的持有關係(對機車為事實上的管領使用),只是行為人在主觀上並無持續長久的持有,仍具有交還的意思。
回覆 沙暴之旅 在7/15/2006 10:41:00 AM的回覆:
建議可將重點放在如何實際判斷兩者之差異,老實說是否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考生或是從事司法工作者大家都知道吧,可是應該是如何精準地抓住如何判斷行為人到底有無此種意圖!!!
1.使用的時間短暫         總不能使用了幾個月,甚至幾年還主張使用
            竊盜吧
2.有返還原所有人意思之客觀表現         譬如偷機車油用完丟在路
         旁,可以主張嗎         又甚至有和機車店有洽談出售之事實,亦同
3.被竊客體之價值並未因使用而減損         又如機車騎到要換零件大
         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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