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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NCC組織法釋憲案 大法官宣告違憲
發表人 J.H.  

發表日期

7/21/2006 11:28:22 AM
發表內容 考前大炸彈   !   
回覆 水藍次元 在7/21/2006 5:12:38 PM的回覆:
......考試時
寫相反的意見應該行吧......
回覆 平南王 在7/22/2006 11:04:57 AM的回覆:
這個解釋我覺得有問題...基本上我比較贊同部分不同意見書的部分,尤其使對行政院長提名權那部份的闡釋
當然,大家心中各有一把尺,人文社會科學的東西就是這樣,不然做實驗就可以了,也就不需要解釋了
不過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部分不同意見書,在往後研究所國家考試如果真的有出的話,可以寫的比較深入一點...
希望台灣能走過這些風風雨雨,大家加油吧!
回覆 horlor 在7/22/2006 3:40:32 PM的回覆:
其實,就像李老師置頂具有台灣特色『行政保留』,似乎許多人對該解釋文舉出行政院長人事行政全毫無保留剝奪論述,顯不以為然,並且和蘇永欽主委提出相同看法,則所有獨立機關或行政機關牽涉到『政黨比例』問題,是否應為相同違憲解釋!

依小弟尚淺法學論述能力及未能窺探解釋文真正意旨情況下,小弟還是認為NCC委員組成來源和其他獨立機關仍有不同。

因為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第3項規定『審查會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十日內,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十一名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應於接受推薦名單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本項審查應以聽證會程序公開為之,並以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會先以審查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為可否之同意,如同意者未達十三名時,其缺額隨即以審查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為可否之同意。行政院院長應於七日內依審查會通過同意之名單提名,並送立法院同意後即任命之。』
意即行政院長需毫無保留接受立法院審查會通過名單,行政院毫無至喙餘地,縱為行政院提名人員,倘未能經過立法院審查會,仍是無法再為行政院長提名,實質上通訊監察委員會委員所有名單都是由立法院掌控。
而回顧其他獨立機關組織法其委員組成來源,或雖有明定同一政黨不得超乎一定比例限制,但所有委員人選均是行政院長提名後由總統任命,和通訊監察委員會委員係由審查會終局性提名權歸由立法權不同。
既然,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則行政權擁有完整人事提名權似為其核心,否則亦要其負擔完全政治責任,卻要剝奪其人事任命權,殊難想像。
至於其他基於憲法增修條文而須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通過任命程序,除係修憲者選擇程序規定外,亦符合立法權監督制衡制度,且考察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監察委員上或審計長任命程序,從無類似通訊監察委員會委員提名是由立法院事先審查且完全剝奪總統職權規定,是故實難想像如何比附爰引釋字613而認為憲法上大法官、監察委員或審計長提名程序亦得宣告違憲。
回覆
李俊德 在7/22/2006 5:58:31 PM的回覆:
大法官不斷的以解釋文鞏固行政權具有不可侵害的核心領域(相對的擠壓了立法形成空間),如同許宗力老師一開始的闡釋:

如果憲法業將所有的行政權賦予總統,我敢大膽地主張,立法權並無權力去削弱或變更其行政權限。---我認為如果有任何權力本質上即屬行政權者,那就是任命、監督及指揮執行法律者的權力         。
  James         Madi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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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絕對的好或不好;對或錯

但若有一天當藍色政權重臨大地時,不要抱怨作繭自縛,贏者全拿。


足以顛覆政權的媒體力量(第四權),管制第四權的機關,真的就無法跳脫傳統的框架--三權分立?
回覆 平南王 在7/22/2006 8:32:29 PM的回覆:
恩恩...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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