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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可否就柯澤東教授95新版海商法作一些重點提示,感謝..
發表人 465464  

發表日期

7/27/2006 11:58:11 A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
可否就
柯澤東教授95新版海商法作一些重點提示
感謝..
回覆
李俊德 在7/27/2006 5:19:54 PM的回覆:

好,請稍待數日。
回覆 也要體諒老師一下 在7/27/2006 7:01:15 PM的回覆:
雖然我也是今年的考生

不過   我認為書要自己念才行   

不能一直靠老師啦

我是覺得開版同學這個要求      有點超過

李老師已經對我們這麼好了      還一直「凹」(註解:佔便宜)李老師         這樣實在不太好

老師竟然還答應同學的請求

我只能說         李老師真是太有度量啦      的確是誠心為同學著想

大家給李老師鼓勵一下

拍拍手:趴趴趴趴趴趴趴趴趴趴趴趴趴趴(註解:拍手聲)

回覆 小人物 在7/27/2006 7:20:36 PM的回覆:
協同意見......

書是該自己看沒錯.....

但有些老師的文筆深奧,實非小小學生所能心領神會,

若能其他老師稍微整理與引導,有時更能收事半功倍之效

回覆 平南王 在7/27/2006 8:39:18 PM的回覆:
真的很佩服老師能夠看那麼多的教科書...汗顏....
回覆 行政法學員 在7/27/2006 9:50:50 PM的回覆:
在這裡先謝謝老師

雖然我覺得2樓的同學說的很有道理.....嗚嗚...我真惡劣

順帶提一下

我推薦一些跟我比較熟的學弟妹來上老師的課

評價都很不錯......但是他們建議

希望老師能趕快出刑法.國私.保險等課...尤其是刑法...

畢竟是大科

這樣他們就不需要考慮其他補習班......



回覆 還是忍不住要ㄠ老師 在7/27/2006 9:53:19 PM的回覆:
我也超級佩服李老師可以不管看誰的書都沒有障礙
ORZzzzzzzzzzzzz
回覆 平南王 在7/27/2006 10:44:01 PM的回覆:
那天唸書的時候在看老師的票據法,結果就有人跑過來問我老師上的怎樣,當然就大大的推薦一番...他當場就跟我說會去購買函授...其實很多人都對老師很有興趣,不過可能真的是因為還沒開全所以很多人還是去報其他補習班的全修吧,相信今年底或明年課開全後,學生應該增加更多吧
回覆 行政法學員 在7/27/2006 11:40:19 PM的回覆:
其實.....

老師的民法民訴...早就經過許多學長姊的強烈好評

不需多言

重點是其他科目....例如行政法....真的也很讚

我跟學弟妹分析比較過

我個人正在聽函授....敢這樣說

我也聽過某補習班的王牌老師.....做個比較

坦白說...上的也不差....

但是其他補習班有課堂數限制

很多在章節在後面但很重要的地方都草草帶過

也沒有帶你做實例....也沒有附解題的答案

所以中後半段的部分都非常模糊....只記得一直在趕課

不知道在趕什麼......不如自己唸....

所以我一直非常喜歡老師按步就班的上法

而且我個人覺得....老師的教材非常適合在校生打基礎

很多在校生都抱持著畢業到補習班補一年的想法

我覺得不太好

因為現在每一科內容都超多....要扎實的準備的話

一年不要說5大科....連3大科都讀不完

不如在校時買函授慢慢唸





回覆
李俊德 在7/28/2006 2:07:11 AM的回覆:
李老師可以不管看誰的書都沒有障礙
--------------------------------------------------------------------------------
其實法律的書籍,不外都是說明人類碰到若干糾紛時,提供解決途徑的邏輯經驗。

同學們囿於考試的壓力必須耗費許多心血在背誦一些無意義的法律概念,條號與內容的結合等等。

等跨考試這道關卡,再來看法律書籍,相信你的體會應該會更深刻。
回覆 ㄒㄒ 在7/28/2006 5:13:41 PM的回覆:
老師辛苦了
先言謝了∼
回覆 考試恐懼症 在8/17/2006 1:17:55 PM的回覆:
老師你好:

我很快的讀過了一次柯老師的書之後
還是感覺很難掌握其中的重點
由於考試在即      心情難免有些慌張

因此求助於老師
希望能稍微點出一些書中的重點

謝謝老師


      
     
回覆 不同意見 在8/17/2006 1:24:03 PM的回覆:
要靠自己

不要靠別人

不要作太多過份的要求

李老師也是人         也需要休息

李老師不是老爸老媽         無庸將我們照顧得無微不至

李老師的服務已將是好得沒話講了

-----------------------------------------------

過份的要求

會顯得自己很沒信心

如果你以後當了律師遇到了難題

難道還要哭著來找李老師嗎

自己要想辦法解決

要自立自強

實在是看不下去了

同學         唸書要靠自己!!!!!!!!!!!!!!
回覆 豬米花 在8/17/2006 3:28:32 PM的回覆:
李老師變成書僮了@@
回覆
李俊德 在8/17/2006 4:32:08 PM的回覆:
我提供一些我個人認為具有出題價值的部分

傭船契約之效力(123-128頁)
(一)不受船舶所有權移轉之影響
(二)涉及使用船舶之方法
(三)有關運費負擔之效力
(四)傭船運送契約之解除
(五)關於貨物之裝載與卸載
回覆
李俊德 在8/17/2006 4:38:10 PM的回覆:
運送人對貨物照顧之強制責任(133-136頁)

1.運送強制責任之最基本目的
(1)區別傭船契約與件貨運送
(2)運送人負最低強制責任
就件貨運送人簽發之載貨證券或載貨證券(指傭船契約下所簽發,而由傭船人以外第三人所持有者),條文明定運送人對其應履行運送章下之義務,應負強制責任,不得於載貨證券上以任何條款、條件或約定免除或減輕。否則,因未履行義務所致貨物之毀損、滅失、或遲到之損害者,其條款、條件或約定不生效力(但其他部分仍為有效)。本法規定於§61。本法規定一方面確定上述分開傭船契約與件貨連送之不同性質與所適用之不同法制之效果,而另方面再宣示此一最低強制責任之模式條件之強制效果。
(3)運送人對貨物照管之強制義務之內容
A.強制責任基礎
海商法運送人強制責任,乃延續舊法「推定過失責任」之模式,即為「舉證責任倒置之責任原則」。運送人若欲就船舶適航力或對貨物照管義務主張免責,必須舉證證明就法律規定必要注意與措施之列舉事項已盡履行義務(新法§62   Ⅲ,及§63之舉證責任亦相同適用)
B.強制責任期間
至於責任基礎之強制責任期間,新法就船舶適航力規定於§62,已如前述。關於照管貨物之強制責任期間,依本法修正,以海牙威士比規則責任制目的論之,所謂「裝載至卸載」(「鉤對鉤原則」),規定於§63。而運送人就裝載前及卸載後之貨損或滅失僅負其對履行輔助人(§76   Ⅱ)「選任」之責任及「指揮監督」之責任。但「選任」及「指揮監督」責任,以實際可能為限。前述§62之運送人船舶適航力,其強制期間為船舶自發航前(指貨物裝船時)起,至船身自發航時(船舶解纜或起錨時)止。船舶發航後,無論時間,喪失航行能力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均不負責。本法就船舶適航力之規定,與舊法相同不多贅述。而就貨物之強制照管義務,於§63規定:「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之裝卸、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本法調整文字,將原舊條文「裝卸」分別作業上之文字「裝載」、「卸載」,如此修訂僅使文字更清楚,並未更動實質意義。在法律效果上,應非有異。惟若將「卸載」置於「看守」之後(如立法一讀通過條文)始更符合海運全程在船舶上之作業程序及應負責任期間,亦與本法§76   Ⅱ規定,於裝卸載前後由陸上之履行輔助人負責,為另一責任之起迄點更能相互呼應。但若認為將「卸載」置於「搬移」之前,係在加重運送人責任,解釋為其強制責任延伸至陸上作業行為,則本條每一作業(包括於船舶外之一切搬移、堆存、運送、保管、看守)運送人均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之善良管理人責任,則運送人之責任過分擴大,應不作如此之文義解釋,始合海牙威士比之體例,否則太複雜,將為特種責任型態,本法之適用將大混亂。故若以§63規定單純解釋為如海牙威士比體系「自裝載至卸載」之國際化,再銜接陸上裝卸載履行輔助人責任規定在§76   Ⅱ將運送人與其履行輔助人二者之責任單一化、同一化、統一化,使履行輔助人亦得享受主張運送人之責任基礎,對託運人及受貨人或載貨證券持有第三人抗辯之主張及單位限制、短期時效、免責事由等利益,對受貨人等貨主固較不利,但單位限責已提高,可以平衡,於進出口貿易景氣不佳下,業務萎縮,對履行輔助人相當不利,可於未來再修法時,陸段增設若干免責事由,以為平衡。又若對貨主真正不利,可酌增賠償金額,或未來乾脆改採漢堡規則,一切從新制,而不宜在§63規定事項上顛倒位置,不符國際及比較法上任何制度,且使整個法制不倫不類,再形成各類分歧之解釋,實下策也。
C.舉證責任
D.海商法與陸法運送契約法律適用之比較
回覆
李俊德 在8/17/2006 4:40:54 PM的回覆:
貨櫃運送載貨證券上註記「據稱內裝有」及「託運人裝櫃、計件、封櫃」保留條款效力見解之分歧(173-175頁)
回覆
李俊德 在8/17/2006 4:42:31 PM的回覆:
關於載貨證券法院管轄條款之性質及效力(232-242頁)
回覆 暖洋洋 在8/17/2006 9:29:30 PM的回覆:
老師

雖然我不贊同      同學      事事都靠老師、要求老師

但是

老師還是為我們同學做出了考前海商法重點提示

在我心理

真是覺得很感動

只有一句話:

「感恩啦」


回覆 465464 在8/18/2006 11:04:45 AM的回覆:
像這種
選在考前出書
不遵守利益迴避的學者
考選部
應該列入黑名單..

感謝李老師..
回覆 無言 在8/19/2006 10:12:26 PM的回覆:
其實這本書的內容在91年時,今日書局出版的商事法精論,由梁宇賢、劉興善、柯澤東、林勳發4位老師合著,此書中海商法的部分即是由柯澤東老師主筆,且內容其實與95年出版的海商法一書內容99%相同,也就是說此書內容在幾年前就可以在書局獲得,稱不上是全新內容,樓上這位同學搞不清楚狀況,隨意批評老師,這樣似乎不太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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