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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民訴的問題
發表人 豬米花  

發表日期

7/27/2006 4:37:02 PM
發表內容 題目(79律)
甲公司受破產宣告,法院選任乙丙丁三人為破產管理人,試附理由,解答以下問題:
(一)甲公司之財產為A無權占有,甲公司可否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A返還該財產?

老師在函授裡曾提及,該題重點不在當事人能力上,而在當事人適格。關於這點我不是很清楚,故想請問理由

是不是因為關於公司破產時有關其有無當事人能力此點在實務及學說上皆有爭議,但不論該爭議採何說,破產公司皆因對其破產財團無處分權,進而無當事人適格(討論有無當事人並無實益,最終終將當事人不適格)

是這樣子嗎?還是另有理有?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7/27/2006 5:19:00 PM的回覆:
不論該爭議採何說,破產公司皆因對其破產財團無處分權,進而無當事人適格(討論有無當事人並無實益,最終終將當事人不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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