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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支票期後背書
發表人 think  

發表日期

7/28/2006 2:50:12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依李欽賢老師支票期後背書以發票日為準
但倘甲1/1發票予乙,乙於票載發票日1/5之1/10後背書予丙,惟甲乙於1/4解除契約,但丙未依第130條於法定期限內尊期付款提示,丙是否有第132條適用而對乙喪失追索權?
若是,甲又可以乙甲乙之原因抗辯對抗丙,丙又不能向乙追索,?丙不就什麼權利都沒了嗎?還是說丙仍可依民法上債權讓與的關係向乙主張權利?
抱歉,不太會打字問問題,希望老師能知道我的問題在問什麼,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7/28/2006 4:43:20 PM的回覆:
但倘甲1/1發票予乙,乙於票載發票日1/5之1/10後背書予丙,惟甲乙於1/4解除契約,但丙未依第130條於法定期限內尊期付款提示,丙是否有第132條適用而對乙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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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後背書之背書人不負背書人責任,所以根本不用討論132
回覆
李俊德 在7/28/2006 4:44:20 PM的回覆:
丙可依民法上債權讓與之原因關係向乙主張權利
回覆 think  在7/28/2006 5:05:59 PM的回覆:
是呀,怎麼反倒忽略了前面最基本的觀念呀
謝謝老師
不愧大師,一下就搔到學生想不通的癢處
立刻讓我想了好久的問題一點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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