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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受僱於企業而具律師身分者
發表人 小水  

發表日期

7/30/2006 12:17:20 AM
發表內容 請問

受僱於企業而具有律師身分

而代理企業為訴訟行為

是否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7/30/2006 1:12:26 PM的回覆:
受僱於企業而具有律師身分

而代理企業為訴訟行為
-------------------------------------------------------------------------------
不解,企業聘僱具有律師身分之法務人員為其企業打訴訟,不是很正常現象
回覆 平南王 在7/30/2006 3:12:07 PM的回覆:
如果他不幫自己公司為訴訟行為...才是真的債務不履行吧...
除非你說的狀況是...同時受雇於不同的企業..而代理其中一家公司對另一間跟自己也有僱傭關係的公司打官司可能才有討論的必要
回覆 小米 在7/30/2006 4:12:21 PM的回覆:
我也感到很疑惑呢
這是某辯論比賽的"虛擬性"律師倫理規範
其中某條有提到受僱於企業之律師,不得以律師身分為該企業之訴訟代理人
所以我才有此疑問><
回覆
李俊德 在7/31/2006 12:05:12 AM的回覆:
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律師強制代理訴訟
(一)原則:律師訴訟主義
1.意義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466之一Ⅰ本文)
2.立法理由
貫徹第三審法律審之功能
(二)例外:
1.上訴人本人或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466之一Ⅰ但書)
上訴人本人或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具有律師資格者,毋庸經第三審法院之認許,得自為訴訟行為。
2.須經法院認為適當者(§466之一Ⅱ)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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