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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共同訴訟的問題
發表人 小明  

發表日期

7/31/2006 10:02:25 AM
發表內容 不好意思,錄音反覆聽好幾次還是聽不太懂

關於數人共同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債權時

通說認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駱教授則認係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POWERPOINT書面說道:

在日本民訴學界為求紛爭解決一回性,兼顧其餘未共同主張權利債權人之利益(畢竟行使後權利歸全體債權人分享)

此處全體債權人係指債位訴訟之多數債權人嗎??

如果是的話,如果解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此處所謂「兼顧其餘未共同主張權利債權人之利益」,是否意指若解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則起訴之初不用全體起訴或全體應訴(順便請問此「全體應訴」係指為何? 指起訴之時必須全體親自到法院起訴嗎?還是必須全體出庭?  亦或「不用全體起訴或全體應訴」係指多數債權人之範圍不受法院職權調查,法院只須調查其本身債權人身分是否具備?),則此時其他債權人有可能不知起訴此事,進而未出庭進行攻防方法(這時想問:必要共同訴訟是否必須全體出庭),而在判決確定後,又為既判力效力之所及,不得重行起訴(401II),只能事後為第三人撤銷之訴。故若把他解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則須全體親自起訴(還是涉及前述問題),較有利於債權人



後述文章又提:「及賦予法院職權引進當事人之權能」?
這段是指什麼意思?
=>是否指若解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則因法院對於多數債權人範圍不須經職權調查,則若因此進行訴訟,法院無從對於其他未載於訴狀之他債權人為職權通知(法院只須調查該起訴之原告債權人地位,法院根本不知道其他債權人之存在),則事前程序保障之賦予之意旨無從實現。

這樣的理解不知是否正確?

問題有點多真不好意思><

該段聽了多次仍然不得其解

謝謝老師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7/31/2006 11:44:27 AM的回覆:
此處全體債權人係指代位訴訟之多數債權人嗎??
--------------------------------------------------------------------------------
乃指債務人之債權人,包括起訴或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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