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民法的問題
發表人 曼秀雷敦  

發表日期

7/31/2006 5:32:31 PM
發表內容 講義129頁中   ,管理人丙的過失,依民法224本文規定,   視為本人乙的過失,   因此乙就甲的死亡就沒有因果關係中斷的問題。   因而甲的繼承人自然可依據民法192   或194條之規定   ,向乙主張權利。   學生有疑問的是,   管理人丙既因有民法第175條的適用   ,即其過失責任降低到重大過失或故意方須負責。   然今即使他為乙的債務履行輔助人,   其所負責責任也應依然為故意或重大過失   ,本人乙方須與自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才是。   然而   ,今看黃立老師的看法,   似乎債務履行輔助人與本人所負的責任並不互相一致<就學生理解言   ,就算無因管理人有175條規定之適用,   債務人即本人也須負比故意或重大過失更重之責>   ?我的思考過程是哪裡有問題,   希望老師解惑,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7/31/2006 5:45:48 PM的回覆:

這裡用224本身就是很奇怪的事

217第3項之適用,可能亦有問題。

應該二者都用不到才對。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