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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曼秀雷敦  

發表日期

7/31/2006 5:47:42 PM
發表內容 於原因行為無效,是否亦生善意受讓制度的探討中   ,王老師主張可以返還占有於丙,   返還所有於甲   ,   惟其承認有善意受讓制度之適用   ,亦即善意受讓是善意他人取得其物的法律上原因。   既是如此   ,又如何要求該善意的第三人返還所有於甲   ,及占有於乙呢?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8/1/2006 12:17:52 AM的回覆:

所以我贊成應該原因行為有效,始得主張善意受讓。

至於王老師,大概有他的學術堅持吧。
回覆 曼秀雷敦 在8/1/2006 10:21:05 AM的回覆:
嗯嗯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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