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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假處分一問?
發表人 小豬  

發表日期

8/3/2006 3:23:49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土地已逾20年,甲於95.3.1向台北地院就乙請求拆屋還地之訴,嗣後乙向大安地政機關申請地上權登記,甲隨即向台北地院聲請對乙向大安地政機關申請地上權登記為假處分,惟卻遭台北地院以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72號判例為由,駁回甲之假處分聲請,請問該駁回裁定有無理由?應如何救濟?
茲附上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72號判例要旨:「假處分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
,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至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所主張之權利,債務人對之有所爭執者,應於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時,請求法院為本案之判決,以資解決,尚非聲請假處分時,先應解決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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