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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公司法第168條之1是否亦屬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事項
發表人 babythinke  

發表日期

8/4/2006 2:31:08 PM
發表內容 在背誦老師的必背重點「股東會應在召集事由列舉,不能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的各項:
1.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2.變更章程
3.公司解散
4.公司合併、分割
5.§185第1項的各款重大營業或財產變更事項。

後來在研讀法條時,發現

第   168-1條      
Ⅰ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Ⅱ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時,準用之。

學生發現依第168之1條的規定,若要提出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的議案,財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前,接著先交監察人查核後,才能召開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如此觀之,

就文義解釋而言,似乎也屬於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的事項。因為臨時動議就是那種很突然的事,而§168-1的事項是需要經過一系列的程序。

不知道學生如此理解有無錯誤,還麻煩老師解惑,謝謝!

ps剛在網上看到老師因聲音沙啞停課一天,請多多保重身體啊!
回覆 sai 在8/4/2006 3:34:45 PM的回覆:
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涉及修改章程。
回覆 babythinke 在8/4/2006 4:25:00 PM的回覆:
謝謝!

這就叫見樹不見林

自己讀時,總會遇到一些答案其實很簡單的盲點……
回覆 yaya 在8/4/2006 7:59:48 PM的回覆:
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涉及修改章程
-------------------------

有一定嗎?
回覆
李俊德 在8/4/2006 10:55:07 PM的回覆:
第         168-1條                  
Ⅰ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Ⅱ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時,準用之。
---------------------------------------------------------------------------
如不涉及章程變更,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董事有可能程序已完備,但股東會通知書未明列此議案,而以臨時動議提出。
回覆 babythinke 在8/6/2006 7:29:02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剛才有去找一些實務見解和找書中的內容

對於是否屬於該「章程」的內容,是有解釋的空間存在

還好有再上來確認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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