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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裁判分割共有物
發表人 歌萊  

發表日期

8/5/2006 3:11:45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有關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其性質,實務認為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而學說上認為為了避免剝奪當事人之訴訟實施權,故類推適用民訴56條第2.3款即可,此一見解在一審起訴時,固無疑問,由欲分割之共有人(甲)對不欲分割或無意見之共有人(乙丙丁)起訴,但在一審判決後,若僅丙不滿意一審判決,此時其提起上訴時,應列何人為被上訴人?若應列甲乙丁為被上訴人,但丙在上訴時,又怎知甲乙丁是否不欲上訴ㄋ?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5/2006 6:57:07 PM的回覆:

你問的是學說或是實務?

實務的作法,就是另一造當事人為被上訴人。

學說則無任何人說明上訴狀如何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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