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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兩個民訴問題
發表人 1  

發表日期

8/7/2006 6:45:29 PM
發表內容 第一個問題:
民訴講義第三冊P33
「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係以上訴人未擴張上訴聲明為前提。」關於這段話我百思不得其解,可否請老師說明為何「需以上訴人未擴張上訴聲明為前提」,順便舉例。

第二個問題:
民訴講義第三冊P34
4.限於主文中判斷
(2)抵銷之抗辯則屬例外:………例如:以原告主張之債權不成立…(後略)
      這段「例如」後的文句,以原告主張之債權不成立中的「原告」,是否應改為「被告」?也就是說書本打字有誤,我的理解是這樣,不知道有沒有會錯意?
回覆
李俊德 在8/8/2006 2:00:05 AM的回覆:
民訴講義第三冊P33
「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係以上訴人未擴張上訴聲明為前提。」關於這段話我百思不得其解,可否請老師說明為何「需以上訴人未擴張上訴聲明為前提」,順便舉例。
------------------------------------------------------------------------------
原告起訴請求500萬之損害賠償,一審判決200萬勝訴300萬敗訴

原告即上訴人就300萬中100萬元為一部上訴(即總共訴求300萬損害賠償),如二審法院認定原告實際計為400萬,亦只能就100萬元上訴為有理由之判決,而不能逾越上訴聲明為200萬上訴為有理由之判決。

如果擴張上訴聲明至300萬,結論當然不同。
回覆
李俊德 在8/8/2006 2:09:20 AM的回覆:
民訴講義第三冊P34
4.限於主文中判斷
(2)抵銷之抗辯則屬例外:………例如:以原告主張之債權不成立…(後略)
                  這段「例如」後的文句,以原告主張之債權不成立中的「原告」,是否應改為「被告」?也就是說書本打字有誤,我的理解是這樣,不知道有沒有會錯意?
--------------------------------------------------------------------------------
講義沒錯,是你的理解錯誤。

原告在一審之債權存在,但因被告之抵銷而敗訴。

原告上訴。

二審認為原告連一審主張之債權亦不存在。
回覆 1 在8/10/2006 12:12:30 PM的回覆:
關於老師所舉的例子:
原告起訴請求500萬之損害賠償,一審判決200萬勝訴300萬敗訴
原告即上訴人就300萬中100萬元為一部上訴(即總共訴求300萬損害賠償),如二審法院認定原告實際計為400萬,亦只能就100萬元上訴為有理由之判決,而不能逾越上訴聲明為200萬上訴為有理由之判決。
如果擴張上訴聲明至300萬,結論當然不同。

依照講義第三回P33
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定義:
第二審法院於上訴人聲明範圍內不得下比原判決更有利之判決。

而老師所舉的例子,二審法院仍舊是下比原判決更有利之判決阿。(從判賠兩百萬到三百萬)
是定義出錯,還是我理解有錯,若是我理解有誤該如何理解
「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感謝老師回覆
回覆
李俊德 在8/10/2006 12:21:24 PM的回覆:
上訴人聲明範圍內
--------------------------------------------------------------------------------
我上訴100萬(300萬敗訴中100萬),當然二審法院可以為有理由之判決

否則,上訴制度存在目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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