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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關於民法的問題
發表人 獅子熊  

發表日期

8/9/2006 8:39:33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想請教老師關於租賃的幾個問題

1.第433條規定:「...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

與第444條第2項之次承租人兩者適用上該如何區別?

我的理解是433條的為租賃物使用收益之第三人,常見為轉租的情形,而444條亦對於轉租後之次承租人應該負責事由導致損害的效果有所規定。

不知道會不會因為合法轉租或是違法轉租而分別適用不同的條文呢?

2.(1)承租人合法轉租,次承租人之輕過失造成房屋毀損

            (2)承租人違法轉租,次承租人(嚴格說應該是第三人)之輕過         失造成房屋毀損

以上兩小題,若是原出租人欲向次承租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
次承租人得否援引民法434條,主張請求權相互影響而調降注意義務呢?

謝謝老師
回覆 路人 在8/10/2006 1:30:21 AM的回覆:
1.第433條規定:「...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

與第444條第2項之次承租人兩者適用上該如何區別?

我的理解是433條的為租賃物使用收益之第三人,常見為轉租的情形,而444條亦對於轉租後之次承租人應該負責事由導致損害的效果有所規定。
-----------------------------------------------------------------
第443條中「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是指合法轉租的次承租人,即是第444條第2項中的次承租人,所以這邊你的想法應該沒錯。但是適用第444條的前提是必須是合法轉租(第443條第1項)的情形。


2.(1)承租人合法轉租,次承租人之輕過失造成房屋「失火」毀損。

      (2)承租人違法轉租,次承租人(嚴格說應該是第三人)之輕過失造成
                     房屋「失火」毀損。

以上兩小題,若是原出租人欲向次承租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
次承租人得否援引民法434條,主張請求權相互影響而調降注意義務呢?
------------------------------------------------------------------
出租人對於合法轉租的次承租人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應仍會受到與第434條競合的影響,故合法的次承租人應僅就重大過失負責。

若為違法轉租的第三人,則應無法主張民法第434條以減輕注意義務,故應就輕過失造成的失火毀損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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