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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代理人為詐欺行為之效果
發表人 kimi  

發表日期

8/10/2006 5:05:29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
如果代理人向交易相對人為詐欺行為.且本人為善意無過失.其間之法律效果是如何呢?一開始把它跟第三人係向本人為詐欺行為.以致本人為授權行為搞混.直接撤銷其授權行為即可.
如果是適用民法105條.感覺其規範意旨不同.代理人好像係處於被害人地位.講真的.本條項還真不會適用.
第2個面向.還是可以類推224.而要求本人要負責阿!感覺有點不太合理.
最後還是要利用不法行為不得代理之法理.而法律效果是無效嗎?如果是這樣的話.交易相對人可以對代理人主張權利嗎?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8/10/2006 5:34:18 PM的回覆:

法律行為之成立生效在何人之間判斷?
回覆 kimi 在8/11/2006 2:14:11 AM的回覆:
有關代理.法律行為之成立生效在代理人以及相對人之間做判斷.而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若之後相對人以詐欺為由.得依92條第1項本文行使撤銷權.不受該項但書之限制.若本人受有損害.本人可依內部法律關係向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嗎?比如說544.

最近有幸上到沈冠伶老師和詹森林老師的課.不知道是否英雄所見略同.該老師所提到的重點.亦是李老師所再三強調的.尤其舉的例子或講話語氣也都有相似之處.上起課來就覺得好親切.也覺得是因為上過李老師的課.對於該老師所提之內容.不敢說全然皆懂.但也無障礙之處.所以現在又更加崇拜李老師了.呵呵!!!題外話.

上課的時候.沈老師有就94年律師有關人事訴訟那一題的第2小題.亦即法院為確定乙女與A男之交往.得否依職權調閱大樓之間之錄影帶.
老師您是利用575第1項來解題.但沈老師是以574第2項之片面職權探知主義來解題.完全沒提到575第1項.但我覺得是老師您的見解較對.因為題目是針對法院就當事人未主張知識時可否依職權斟酌.而574應該適用前提是該原因事實由當事人主張過.再由法院斟酌是否作為裁判之基礎.學生這樣的理解對嗎?
麻煩老師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8/11/2006 11:40:54 PM的回覆:
有關代理.法律行為之成立生效在代理人以及相對人之間做判斷.而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若之後相對人以詐欺為由.得依92條第1項本文行使撤銷權.不受該項但書之限制.若本人受有損害.本人可依內部法律關係向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嗎?比如說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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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步神速,可喜可賀。


上課的時候.沈老師有就94年律師有關人事訴訟那一題的第2小題.亦即法院為確定乙女與A男之交往.得否依職權調閱大樓之間之錄影帶.
老師您是利用575第1項來解題.但沈老師是以574第2項之片面職權探知主義來解題.完全沒提到575第1項.但我覺得是老師您的見解較對.因為題目是針對法院就當事人未主張知識時可否依職權斟酌.而574應該適用前提是該原因事實由當事人主張過.再由法院斟酌是否作為裁判之基礎.學生這樣的理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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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問題,根本法條未有規範

它探討辯論主義第3個命題之適用與否?職權調查證據?

575第1項(涉及第1命題)574第2項(涉及第2命題),其實都可導出相同的結論(維持婚姻為立法者所期盼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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