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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邱聰智老師說押租金契約是物權契約?
發表人 沙加  

發表日期

8/12/2006 12:21:16 AM
發表內容 在邱聰智老師債總上冊教科書當中第34頁註6的部分寫到:

「押租金契約為物權契約,尚非狹義所稱債之契約之契約,不可不辨。」

請問李老師,押租金契約是物權契約嗎?我覺得應該是債權契約吧,我覺得邱師的說法好像是自行創設物權,還是說我有什麼地方搞錯了嗎?

煩請老師解惑,感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12/2006 12:41:36 AM的回覆:
邱聰智老師說押租金契約具有雙重內涵


(一)債之發生上之要物契約
1.定金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其契約視為成立(§248)。
2.使用借貸契約:使用借貸,因借用物之交付而成立(§464)。
3.消費借貸契約:消費借貸,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成立(§474)。
4.寄託契約: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之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589Ⅰ)。
5.押租金契約:
以擔保租賃契約為目的,由承租人交付出租人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契約。
(二)債之消滅上要物契約
1.代物清償契約: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319)。
2.間接給付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320)。
(三)物權之要物契約
1.動產物權契約:動產物權之變動須踐行交付程序(§761)。
2.押租金契約(邱聰智債各上冊P340)
邱教授認為,除債權意義上之狹義要物契外,尚有廣義之物權契約,押租金契即其適例。
回覆 沙加 在8/12/2006 1:10:07 A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我會再去翻翻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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