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關於民法四百二十五條之一
發表人  

發表日期

8/12/2006 7:21:24 AM
發表內容 九十二年律師考題

關於甲有磚造之平房及其基地F地,甲向丁借款,為擔保該債務之清償,乃將F地設定抵押權於丁。其後,甲將F地上之磚造平房拆除,改建為兩層鋼筋混凝土造之E屋。嗣因借款屆期未能清償,經丁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F地,由戊拍定,繳清價款後,已領得權利移轉證書,甲就E屋對戊之F地法律關為何?

老師在講解時係直接適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

學生有疑問的是,此時有無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法定地上權之適用?
回覆
李俊德 在8/12/2006 12:38:48 PM的回覆:
關於甲有磚造之平房及其基地F地,甲向丁借款,為擔保該債務之清償,乃將F地設定抵押權於丁。其後,甲將F地上之磚造平房拆除,改建為兩層鋼筋混凝土造之E屋。嗣因借款屆期未能清償,經丁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F地,由戊拍定,繳清價款後,已領得權利移轉證書,甲就E屋對戊之F地法律關為何?
--------------------------------------------------------------------------------
磚造之平房及其基地F地:有法定地上權

磚造平房已拆除

兩層鋼筋混凝土造之E屋:可併付拍賣,但無此動作

而876以抵押權設定時為認定標準

所以應該不構成876

但425-1與876能否劃上等號,通說採肯定見解(本土78期)
回覆 請問 在8/12/2006 2:01:43 PM的回覆:
以上吃掉

但425-1與876能否劃上等號,通說採肯定見解(本土78期)
-------------------------------------------------------------------------------
請問老師,425-1與876劃上等號的意思是指,同時發生法定地上權跟法定租賃關係嗎?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8/13/2006 9:02:15 PM的回覆:
法定地上權規定於民法§876,與推定租賃的情形相類似,都在解決房地異主的問題,其差異僅在於後者是私法買賣行為,前者是法院拍賣行為。關於二者分別規定,有學者加以肯定,也有學者持否定態度。
(一)有差異說
1.王澤鑑   用益物權、占有   52頁
在『讓與』的情形,推定其有租賃關係,於強制執行之拍賣,則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立法目的或在保護拍定人,並強化強制執行拍賣的功能。
2.朱柏松   月旦法學雜誌   57期
      §425-1立法政策上,基於僅適於使其形成債之關係之立場……無容許使用土地之人得享有地上權。由於民法係屬一般市民之私權利義務規範,故應無依土地法§102規定,由房屋所有人請求登記地上權登記之問題

(二)無差異說(黃茂榮、陳榮傳、謝在全、謝哲勝)
   應是統一的規定,在§425-1所定情形,房屋受讓人對於房屋基地有法定地上權」,房屋和土地同屬於一人時,利用權被包含在土地所有權之中,各異其主時才成為顯在的狀態,即「利用權始顯然出現」,因此,似宜刪除民法§876及§425-1的規定,另增訂自己地上權的規定,使房屋和土地從同屬於一人所有變為不同人所有時,房屋所有人當然具有土地的使用權。
本文主張將民法§876及§425-1的規定刪除,而另為統一規定。房屋和土地同屬於一人時,房屋本真有基地的使用權,而為有權占有,此一事實狀態的法律關係,就是房屋有權占有土地,而形成一個完整的權利狀態,為物權的法律關係。任何人繼受房屋或基地所有權,都只是繼受此一完整權利狀態的一部,而為一部繼受,既是物權的法律關係的一部繼受,原有的的使用關係原則上也當然繼受,因此,原房地同主變更為房地異主,使房屋所有人有基地使用權,當然符合法理。使房屋具有基地的使用權,而為有權占有,並無爭議,既然都是解決相同的問題,統一規定當然比較妥當,又因這樣的法律關係是基於房地異主,是著眼於資源的利用關係,而非人與人的請求關係,因此,是物權法的範圍,而應規定在物權編中(謝哲勝      本土   78期)。
回覆 請問 在8/14/2006 10:29:02 PM的回覆:
沒想到有這樣的爭點,感謝老師辛苦的整理,十分感激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