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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承攬人的工作報酬請求權發生時點??
發表人 比爾蓋粗  

發表日期

8/15/2006 10:38:46 PM
發表內容 第   490   條   (承攬之定義)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505   條   (報酬給付之時期)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由505可知工作「完成」和「交付」係二不相同之時點。而由490可知承攬人報酬請求權係於工作「完成」時,「交付前」即發生(工作須交付情況)。
  而505前段規定之意旨應係指承攬人雖於工作完成時即取得報酬請求權,但定作人毋庸於工作交付前給付,依505可在交付時給付之。有264的味道(亦即交付前給付也是可以)
                    
請問老師這樣解釋對嗎??亦或於工作物「交付時」,承攬人始取得報酬請求權,不過這樣好像又怪怪的><
                    
因為手上沒有課本,真是不好意思
回覆
李俊德 在8/16/2006 12:01:13 AM的回覆:
剪髮(承攬):完成

坐計程車(承攬):完成

雕刻(承攬):交付

寫歌(承攬):交付譜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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