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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專屬管轄、物上請求權與新訴訟標的理論之關係
發表人 民訴同學  

發表日期

8/16/2006 12:58:59 PM
發表內容 如果採新訴訟標的理論的話,在請求權競合裡面有競合到民法767的場合,是不是一概都變成專屬管轄?
                    
甲、乙住在台北,甲在高雄有A店面,出租給乙經營,然乙平常都待在台北,而僱傭他人在高雄營業。租賃關係屆期後,乙拒不返還A屋。
                    
上面這個例子顯然甲、乙在台北訴訟最為方便,可是因為涉及民法767,如果認為民訴10I包含物上請求權的話,是不是甲乙就非得到高雄去訴訟?(蓋專屬管轄不得以合意管轄排除)
                    
還是如果採新訴訟標的理論的話,就得認為民訴10I不包含物上
請求權?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8/17/2006 2:14:23 AM的回覆:

實務上是採舊訴訟標的理論,不必研究此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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