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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問題
發表人 yy  

發表日期

8/16/2006 10:06:01 PM
發表內容 類推適用的定義是以法律無明文,但其法律之重要特徵與該規定所明文規定相同,為彌補法律規定解釋之不足,所產生的法律漏洞,而類推適用。雖定義是這麼講,但判例有在類推適用的嗎,若無,當實務遇見與過去判例相似之情形,會如何處理?(例如:65年台上字2436號,為維持婚姻外同居而贈與或交付金錢以維持通姦。如今,若有未婚成年男女之一方為維持同居關係而贈與金屋,接到該案例的法官是否會受到上判例的拘束?)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17/2006 2:08:33 AM的回覆:

類推適用是法律適用上的問題

判例並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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