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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法地上權與民法425-1的問題
發表人 蝸牛  

發表日期

8/17/2006 5:51:12 PM
發表內容 前幾天老師在回復一位同學的問題時引到謝哲勝老師(本土78)的文章,學生看了以後有幾個問題,想請教老師!
一、房屋所有權人可否將其房屋的所有權與基地的利用權(地上權)分別讓與?      
如甲在乙的A地設定地上權後,建築B屋。而甲可否將對乙的地上權讓與給丙,而將B屋所有權讓與給丁?
→這個可分別讓與的觀念,實務(93台上1328判決)與謝師是採肯定的見解。對於此問題學生感到疑惑與不解,雖然地上權與所有權兩者是不相同的物權,本可分別讓與,但是在本例中,地上權是B屋可存在A地的正當權源,如此分別讓與是否有違物之經濟效用?      另外,我查到物權修正草案838第三項有做「不得分離而為讓與」之規定。
二、房屋所有權人將其房屋的所有權與基地的利用權(地上權)分別讓與後,房屋的受讓人可對「地上權人」及「土地所有權人」主張何種權利?
如同上例,甲在乙的A地設定地上權後,建築B屋。而甲將對乙的地上權讓與給丙,而將B屋所有權讓與給丁。此時B屋所有權人丁可向地上權人丙及土地所有人乙主張何種權利?
→謝師在文章中只有討論到此時丁可以向丙主張「類推425-1」,但沒有談到丁要如何對乙主張權利!   此時丁是否也可以類推適用425-1而向乙主張具有推定租賃的關係呢?

謝謝老師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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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18/2006 2:40:52 PM的回覆:
一、房屋所有權人可否將其房屋的所有權與基地的利用權(地上權)分別讓與?                  
如甲在乙的A地設定地上權後,建築B屋。而甲可否將對乙的地上權讓與給丙,而將B屋所有權讓與給丁?
→這個可分別讓與的觀念,實務(93台上1328判決)與謝師是採肯定的見解。對於此問題學生感到疑惑與不解,雖然地上權與所有權兩者是不相同的物權,本可分別讓與,但是在本例中,地上權是B屋可存在A地的正當權源,如此分別讓與是否有違物之經濟效用?                  另外,我查到物權修正草案838第三項有做「不得分離而為讓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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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贊成你的看法,這個問題我只能說法無明文,所以各說均有見地。
回覆
李俊德 在8/18/2006 2:47:50 PM的回覆:
二、房屋所有權人將其房屋的所有權與基地的利用權(地上權)分別讓與後,房屋的受讓人可對「地上權人」及「土地所有權人」主張何種權利?
如同上例,甲在乙的A地設定地上權後,建築B屋。而甲將對乙的地上權讓與給丙,而將B屋所有權讓與給丁。此時B屋所有權人丁可向地上權人丙及土地所有人乙主張何種權利?
→謝師在文章中只有討論到此時丁可以向丙主張「類推425-1」,但沒有談到丁要如何對乙主張權利!         此時丁是否也可以類推適用425-1而向乙主張具有推定租賃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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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應該無庸討論土地所有人之用益權,畢竟地上權人應優先及限制土地所有人之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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