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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好,請教實務問題(詰文)及課程問題。
發表人 實務界學生  

發表日期

8/19/2006 9:20:22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學生自大學畢業後,即進入某地院擔任雜工,
其工作內容即為幫法官打雜的「工人」,
是這樣的,第一次在卷宗裡看到「當事人詰文」時,
(不是証人詰文哦)
就覺得很訝異,
當事人(原、被告、律師、訴代)等等說謊不是他們「不成文」的權利嗎?
而法庭活動的過程中正是(從這些謊言中)尋找真相的過程,
請問「當事人詰文」的適法性及拘束性為何?

第二,想請問老師是否會開設公証法及非訟事件法的課程嗎?
感覺上,老師是實務的「大家」,講實務面的課程一定很出色,
就算不是為了考試,也很想聽(更何況明年聽說該考了……)

以上,還請老師多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8/20/2006 3:23:57 PM的回覆:

證據方法中,在民事訴訟法中增訂「當事人訊問」之證據方法,你可能忽略呢?
回覆 發問的學生 在8/20/2006 5:42:58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我再回去找找看哦……

對了,還想請教老師,
是否會開公証法及非訟事件處理法的課程,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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