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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凶宅是否為"瑕疵"?
發表人 joice  

發表日期

8/20/2006 3:31:27 PM
發表內容 今天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
有人買到凶宅
◎◎◎◎◎◎◎◎◎◎◎◎
買到凶宅   依法可退款解約
〔記者黃博郎/台南報導〕買到凶宅怎麼辦?仲介業者指出,依據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要旨,民眾如購到凶宅,應可退款解約,即使契約書中未加註凶宅條款,仍應比照辦理。
永慶房屋南市勝利店總經理蘇進榮分析,「凶宅調查」是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的一部分,如果賣方表明「過去沒有發生過自殺或任何凶殺案」,簽立買賣合約,事後若查詢發現與事實不符,買方可向賣方要求酌減價金或解除買賣契約。
◎◎◎◎◎◎◎◎◎◎◎◎◎◎

我很好奇查查發現實務對於凶宅的認定有許多看法
(例如區分是他殺或意外等等)
而上述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要旨應是對於房仲介課予之義務
想請教老師如果是私人之間買賣(無委託仲介)
則賣方無告知其曾發生命案是否構成所謂瑕疵?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20/2006 3:49:05 PM的回覆:

物之瑕疵有三種態樣「品質」「價值」「效用」

許多老師認為凶宅構成「價值」之瑕疵,當然亦有不認同者
回覆 X學生 在8/20/2006 8:36:28 PM的回覆:
愚生記得

好像有一則判決是以凶宅是否構成瑕疵為主軸

學校上課時老師好像有提及過...
回覆 畢業生 在8/21/2006 10:09:24 AM的回覆:
最重要的是在企業經營者應條對消費者充實消費資訊
(參閱消保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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