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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的問題
發表人 獅子熊  

發表日期

8/21/2006 11:41:29 PM
發表內容 老師你好:

想請教老師幾個民法的問題

1.(1)關於製造物供給契約,其性質一般可區分為買賣、承攬,買賣及承攬的混合契約。不知這樣的區分,在新法490條第2項修正後,是否會隨之有所改變。我個人覺得似乎大部分的製造物供給契約在修法後,都會解釋為承攬契約。不知道這樣的想法是否正確?

(2)在月旦法學教室33期林誠二老師的文章中,老師有提到假設總價50萬元,材料部分30萬元,工資僅佔20萬元,林老師認為因此可推知雙方之意思重視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應適用買賣規定。

我不太清楚該如何判斷是屬於買賣或是承攬,請問老師是否有較容易判斷之方式?

2.另外想附帶一提的請問老師,關於198條廢止請求權的規定,老師上課時是在那個部分有提到,因為最近在複習時,一直找不到該規定的位置,麻煩老師幫忙

謝謝
回覆 路人 在8/22/2006 1:23:45 AM的回覆:
1.(1)關於製造物供給契約,其性質一般可區分為買賣、承攬,買賣及承攬的混合契約。不知這樣的區分,在新法490條第2項修正後,是否會隨之有所改變。我個人覺得似乎大部分的製造物供給契約在修法後,都會解釋為承攬契約。不知道這樣的想法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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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一點,老師在民法實例演練的課程中有提到,民法490條第2項之重點仍著重於「勞務之提供」,供給材料部分則為附屬。


2.另外想附帶一提的請問老師,關於198條廢止請求權的規定,老師上課時是在那個部分有提到,因為最近在複習時,一直找不到該規定的位置,麻煩老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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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請求權應該是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當作請求權基礎,再依民法第213條回復原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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