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民事訴訟中參加和解之第三人有何救濟管道?
發表人 asd  

發表日期

8/22/2006 2:25:58 PM
發表內容 想請問一下老師:
依民訴§380第二項文義解釋,參加和解的第三人是不能請求繼續審判的。那第三人有何救濟管道呢?以下有2種救濟管道,請問老師,哪一種才對?為什麼?
1.第三人只可另提確認或給付之訴加以救濟
2.通說認為:第三人可以主張民訴§507-1第三人撤銷之訴
PS.我覺得第2點怪怪的,因為§507-1規定該第三人必須未參加訴訟,可是第三人有參加和解,而和解成立會終結訴訟,所以該第三人應不得主張507-1吧?

麻煩老師了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8/22/2006 2:39:58 PM的回覆:
1.第三人只可另提確認或給付之訴加以救濟
----------------------------------------------------------------------------------
此說正確

2.通說認為:第三人可以主張民訴§507-1第三人撤銷之訴
---------------------------------------------------------------------------------
通說是指誰?
回覆 asd 在8/22/2006 3:12:41 PM的回覆:
第2說是聽一位律師學長說的,他說這是通說的見解,不過他跟我都覺得這個「通說」怪怪的!對了,學長還說許士宦老師也反對這個「通說」。
請問老師,第2說不是通說嗎?
回覆
李俊德 在8/22/2006 3:37:02 PM的回覆:

一開始立法理由即以明文規範第三人得訴請確認和解法律關係不存在或請求返還已依和解內容所為之給付。

根本就沒有你所謂的通說?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