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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法§175II之意思為何?
發表人 小古  

發表日期

8/23/2006 7:34:16 AM
發表內容 第      175   條
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他造聲明承受訴訟?例如被告死掉了,原告聲明承受訴訟?那原告、被告不就變成相同的人?怪怪的,應該是我的想法有問題,究竟是什麼意思啊?
回覆 不要只看單條說文解字 在8/23/2006 8:08:49 AM的回覆: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
聲明對造得承受訴訟之人承受
不然若他造繼承人拒不承受
訴訟將延滯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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