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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去年國考民訴職權鑑定dna
發表人 路人甲  

發表日期

8/23/2006 2:10:11 PM
發表內容 去年國考民訴某題法官可否職權酌定驗dna
我覺得高版解答寫對   部過太精簡
請問李老師的意見室?
回覆 雖然我不是老師 在8/23/2006 4:44:06 PM的回覆:
高X的解答從來沒有精簡過....
帶進考場用抄的也抄不完
實在是嚇唬讀者
回覆
李俊德 在8/23/2006 5:11:26 PM的回覆:
(二)法院得依職權逕行命D.N.A.之鑑定(§596準用§575之1)
父子關係訴訟上,法院為解明父子關係存否之事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第三人為血緣鑑定。當事人或第三人接受抽血、提供血液等以資檢驗,係協助法院實施勘驗。此等忍受勘驗及提出勘驗物之義務,雖係一般義務或一般化義務,但法院於認有必要時,始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為之,以避免血緣鑑定成為證據摸索。而且,當事人或第三人有正當理由時亦得拒絕接受檢驗。惟其拒絕有無正當理由,應比較衡量實施血緣鑑定所取得之利益與拒絕勘驗所保護之利益而定,於後者大於前者之情形,始構成正當理由。因此,必須依事件類型斟酌各種情況個別判斷之,特別是站在訴訟上真實之發現、裁判上公正之要求與其他應受保護價值互相衡突之基本觀點,斟酌該血緣鑑定之重要性、必要性、其他證據取代之可能性等各種證據法因素,法院於進行綜合性判斷之際,尤應斟酌實施血緣鑑定有無損害於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拒絕鑑定是否妨礙子女知悉自己出身之人格權益。
回覆 路人假 在9/1/2006 4:02:01 PM的回覆:
老師本題子女不受婚生推定   媽媽的老公提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部受婚生推定   何需否認婚生子女?   所以毋庸調查證據?   學生是這樣想的   不知道對否?
回覆
李俊德 在9/1/2006 6:39:27 PM的回覆:

是啊,這在身分法中稱為「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但仍是「婚生子女」,僅無民法「受胎期間之推定」(§1062)及1「婚生推定」(§1063Ⅰ)之適用。

那「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如何否認其親子關係?
-------------------------------------------------------------------------------
適用婚生否認之訴(§1063Ⅱ)?類推適用婚生否認之訴(§1063Ⅱ)?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之確認訴訟?

你覺得老師是在考親子關係訴訟類型的選擇?還是親子關係訴訟法理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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