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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問題
發表人 yy  

發表日期

8/23/2006 4:57:57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民總p319寫,複代理:代理人以自己名義選任複代理。。。但是ppt民法017第四頁中,舉複代理的例子,在乙律師的下方寫(以甲名義)。
那代理人是以自己名義選任複代理還是以本人名義?

請老師解惑一下,不好意思,學生這段聽了好多次,還是不懂。@@"
回覆
李俊德 在8/23/2006 5:14:38 PM的回覆:

複代理人
1.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本人選任複代理人
2.複代理人仍為本人之代理人
3.所以複代理人為代理行為時須以本人名義為代理行為
回覆
李俊德 在8/23/2006 5:17:56 PM的回覆:

亦即乙律師為甲之代理人,須以甲名義為代理行為。

而丙律師異亦為甲之代理人,須以甲名義為代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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