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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問題
發表人 yy  

發表日期

8/26/2006 10:18:14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好,我想問有關冒名行為與民法上詐欺的問題。
冒名行為有可能會構成詐欺。老師在民總p328頁舉例:乙冒名甲(甲有一屋)而與丙(丙想購屋)為法律行為。這是丙重視當事人其人之個性而為法律行為的例子。
老師也有講甲、乙間法律行為不生效力。且甲對乙有民法上第184I前段、詐欺、類推第110。

但是在相對人不重視其人之個性的例子中(民總p350),乙冒名甲,以電話外送方式,向丙速食店叫了一堆食物飲料。
因為甲、丙間法律行為,不重視其人之個性,所以法律行為有效。我想問的就是,老師在講這個例子的最後,叫我們想想為什麼這個例子沒有民法上詐欺的問題。

一、學生想一想後,我想問,關鍵是不是在相對人是否重視其人的個性?因為:
1、如果在相對人重視其人個性的情形,因為乙、丙間法律行為根本不成立,不需要討論民法上詐欺。
2、如果在相對人不重視其人個性的情形,丙速食店也構成詐欺,只是速食店要的只是錢,不管誰來買速食店都會賣,主張詐欺而撤銷法律行為,對速食店只是多此一舉。

二、其實老師在講速食店的例子,沒有主張民法上詐欺的問題。這個意思是說乙不構成民法上詐欺;還是構成而是速食店不主張?



打了蠻多的,進度又拖延了一些,真是糟糕@@,麻煩老師解惑一下。。。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27/2006 12:01:37 AM的回覆:

可以構成詐欺,但主張沒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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