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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問題
發表人 萊恩  

發表日期

8/26/2006 11:40:06 PM
發表內容 請教李老師一個小問題   ^^

在PPT043,第23頁的右下角,
關於代送債務,於交付運送人即生危險移轉(374)這個案例中:
若債權人(買受人)向債務人(出賣人)主張348,
則因225之規定,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學生的問題是,關於代送債務的重點乃是將危險移轉之時點
提前至交付於運送人時起,即由買受人承擔(374)。
亦即,374處理的是買受人於此時必須為對待給付之問題。
但是,這未必就代表債務人就「不可歸責」吧?

PPT在225後面打勾,出賣人免除給付義務,是因為危險已經移轉於買受人的原因嗎?


問題可能有點長.....謝謝李老師的回覆
回覆
李俊德 在8/26/2006 11:55:45 PM的回覆:
學生的問題是,關於代送債務的重點乃是將危險移轉之時點
提前至交付於運送人時起,即由買受人承擔(374)。
亦即,374處理的是買受人於此時必須為對待給付之問題。
但是,這未必就代表債務人就「不可歸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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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談「危險負擔及利益承受」之大前提
回覆 萊恩 在8/27/2006 12:21:12 AM的回覆:
學生的問題是,關於代送債務的重點乃是將危險移轉之時點
提前至交付於運送人時起,即由買受人承擔(374)。
亦即,374處理的是買受人於此時必須為對待給付之問題。
但是,這未必就代表債務人就「不可歸責」吧?
--------------------------------------------------------------------------------
請注意談「危險負擔及利益承受」之大前提
--------------------------------------------------------------------------------

謝謝老師,我知道大前提是「不可歸責於雙方」。
只是我無法理解為什麼這個案例債務人是不可歸責...

我的想法是:(可能我的想法有錯誤,請李老師指正)

因為運送人之過失而致標的物毀損滅失,依照民法224規定,
債務人須就其履行輔助人的故意過失負責,而且224性質上是「無過失責任」,依此解釋,出賣人應該要依民法226負損害賠償責任阿?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8/27/2006 1:25:19 AM的回覆:
用了224就不用討論「危險負擔及利益承受」

374就是用以修正373,告訴使用法律的人,代送債務時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給運送之人,債務人不用再承擔任何風險。

換句話說,此時運送之人非債務履行輔助人,而是二造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回覆 萊恩 在8/27/2006 1:40:02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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