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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3律師考試民法解題公布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4/2004 11:51:23 PM
發表內容 ※第一題
一、我國民法上有許多關於「撤銷」之規定,請就「撤銷之客體」及「撤銷權行使之方式」,各舉一適例釋明之。並請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一)甲受乙之脅迫而承諾為乙走私洋煙,請問甲得否撤銷其承諾?
(二)甲捐助新台幣一千萬元,在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某文教基金會後而尚未依法設立財團法人登記前死亡。請問甲之繼承人得否撤銷甲生前之捐助行為?(93律師)
回覆 李俊德 在9/3/2004 12:15:53 AM的回覆:
*解答
一、民法上關於「撤銷」之規定
(一)法律行為之撤銷(形成權):
「撤銷之客體」為業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撤銷權行使之方式」又可分為:
A.撤銷後發生溯及效力有:
a.以訴主張之:§74、§244。
b.以意思表示主張之:§88、§89、§92。
B.撤銷後不生溯及效力者:如婚姻之撤銷(§989以下),多須以訴為之。
(二)法律行為以外之撤銷:
如禁治產宣告之撤銷(§14)及法人許可之撤銷(§34)。
二、案例事實之解答如下:
(一)甲毋庸撤銷其承諾
承諾為乙走私洋煙為以不法事務之處理為委任契約之標的,自屬無效之法律行為(§71、§72),無效法律行為毋庸再以受脅迫為由而加以撤銷(§92)。
(二)甲之繼承人得向主管機關撤銷甲生前之捐助行為:
捐助行為與贈與行為有如下不同之處:
A.性質不同:
a.捐助行為:單獨行為。
b.贈與行為:契約。
B.撤銷情形:
a.捐助行為
財團未成立前:
      得向主管機關請求撤銷,乃係行政法之表示行為,非屬私法行為。
財團成立後:捐助之財產已歸財團所有,故不得再撤銷。
b.贈與行為:§408、§412及§416均得撤銷。
C.撤銷方法:
a.捐助行為:向主管機關為之。
b.贈與行為:以意思表示向受贈人為之。
回覆 李俊德 在9/3/2004 12:16:51 AM的回覆:
※第二題
二、甲因籌設一間攝影禮服公司,而到處尋找合適之店面。乙得知此事後,便向甲表示其有店面可出租,而雙方於電話中同意該店面之租約,租期三年及每月租金五萬元租金按月並於每月一日繳納之。試就不同之情狀,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一)若於交屋前,丙向乙表示,願以每月十萬元之租金承租上述之店面。為了能收取更高之租金,乙便主張與甲不存在任何租賃關係,因為其二人間未簽訂書面之租賃契約。請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
(二)若乙依約交付出租之房屋於甲,於交屋後之隔日,因一場大雨,房屋漏水嚴重,屋內近三分之一無法使用。甲透過電話要求乙一個月內修繕之,但經一個月過後,乙仍置之不理。請問:甲得主張何權利?
(三)若乙依約交付租之房屋,甲之妻子(丁)於屋內烤肉,因看電視而未注意爐火,不慎引起火災,房屋全毀。請問:乙對甲或丁得主張何權利?(93律師)
回覆 李俊德 在9/3/2004 12:17:48 AM的回覆:
*解答
(一)乙之主張並無道理!
A.租賃契約不要式契約
租賃因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之意思,他方支付租金之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無待交付標的物,原則上亦無庸一定之方式。
B.不動產租賃契約超過一年應以字據定之此為證據目的:
要式之目的在於日後法律行為若產生爭執時,可作為證據方法之用,期能有助於確定法律行為是否成立及其內容。此即俗稱「口說無憑,字據為證」,亦為最常見之目的,此為證據目的。例如,不動產租賃契約超過一年應以字據定之(§422)。
(二)甲得終止租賃關係或向乙請求償還修繕之必要費用或扣抵租金(§430)
A.出租人有修繕義務,經催告而仍不修繕,甲得終止租賃關係。
B.承租人亦得自行修繕租賃物向乙請求償還修繕而支出必要費用或扣抵租金
(三)乙得否對甲或丁主張損害賠償?
A.乙對甲主張權利與否,應視丁之過失而定:
a.丁如為重大過失
乙對甲得主張§434(§433)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及§184Ⅰ前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b.丁如為輕過失
乙無法對甲得主張§434(§433)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亦無法主張§184Ⅰ前侵權行為之(請求權相互影響)
B.甲得對丁得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84Ⅰ前)
回覆 李俊德 在9/3/2004 12:18:42 AM的回覆:
※第三題
三、某甲擁有下列財產:
(一)出租給某乙之房屋一棟及其基地;
(二)古文物二件,其中一件借給博物館展出,另一件放在古董店寄賣;
(三)在保養廠保養的名貴跑車一部;
(四)寄放在倉庫營業人之進口高級音響一批,該倉庫營業人應某甲之請求己簽發倉單乙紙交付某甲。
某甲現決定移民出國要變賣這些財產:
(一)某乙決定購買某甲之上述房屋及其基地。
(二)古董店老板某丙要買下某甲之二件古物。
(三)保養廠老板某丁要買這部跑車,但某甲想繼續使用到出國前不想現在就賣,某丁唯恐被他人以高價搶走,說服某甲馬上就到監理所辦理過戶,願意讓某甲免費使用到出國時,某甲同意依某丁之建議出售。
(四)至於存放在倉庫之進口高級音響,某戊公司同意購買。請問某乙、某丙、某丁、某戊如何取得各該財產之所有權?(93律師)
回覆 李俊德 在9/3/2004 12:20:04 AM的回覆:
*解答
(一)某乙依不動產讓與合意及移轉登記取得(§758、§760)房屋及基地所有權得依簡易交付之方式取得房屋及基地之事實上管領力(§761Ⅰ但)
(二)古董店老板某丙得依簡易交付之方式取得寄賣之古文物所有權(§761Ⅰ但),依指示交付之方式取得博物館展出之古文物所有權(§761Ⅲ)
(三)保養廠老板某丁得依占有改定之方式取得名貴跑車所有權(§761Ⅱ)
(四)某戊得以取得經甲背書轉讓之倉單取得進口高級音響一批所有權(§761Ⅰ本文、§618)
A.倉單為物權證券
倉單等於貨物之本身,倉單之交付與貨物之交付,有同一效力。
B.流通效力
倉單所載之貨物,倉單持有人得以背書轉讓。惟倉單為法定記名證券,為便於倉庫營業人查明持有人之變更,防止背書之偽造,非由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於倉單背書,並經倉庫營業人簽名,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618)
C.物權移轉效力
權利之行使或處分,須有證券之占有。倉單之交付,等於貨物之交付。
回覆 李俊德 在9/3/2004 12:20:48 AM的回覆:
※第四題
四、男乙女為夫妻,育有四歲兒子丙,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就對丙之權利行使義務負擔由乙妻任之,並特別約定對丙之保護教養費用(扶養費),悉由乙負擔。之後,乙失業無力支付丙之各項費用,要求甲分擔,甲
竟藉此擅自將就讀幼稚園之丙帶走藏匿,乙因過於思念丙,精神受到嚴重打擊,痛苦萬分。試問:
(一)乙得否向甲請求交還丙,法律依據為何?
(二)乙得否向甲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法律依據為何?
(三)甲應否負擔丙之保護教養費用(扶養費)?(93律師)
回覆 李俊德 在9/3/2004 12:22:07 AM的回覆:
*解答
(一)不作為請求權(類推§18I)
身分權亦涵蘊有人格關係,應屬廣義人格利益保護範疇,故身分權受侵害時(如未成年子女遭他人綁架或父或母一方專有子女之親權,而他方扣留子女。),應類推適用§18I規定,得請求除去其侵害(類推§18I前段),
有受侵害之虞時,亦得請求防止之(類推§18I後段)。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184、227)
A.財產上損害賠償:
身分權遭受侵害時,被害人得依§184I(前段或後段)及債務不履行(§227)規定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如請求賠償尋找被綁架未成年子女所支出之費用。
B.慰撫金
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a.修法前(88,4,20前):否定
b.修法後(88,4,20以後):重大身分法益亦可(§195Ⅲ)
(三)適用§1114①、§1115直系血親尊親屬扶養義務之規定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是否因父母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後僅由一方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而受影響,實務上尚有異見(大理院五年上字第四○九號判例係採否定說,惟最高法院五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及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五九七號判例係採肯定說),為杜爭議,1996新增條文:§1116之二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回覆 考生 在9/4/2004 12:28:07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精闢的解答,請問民訴可不可也順便解答ㄋ?
感謝再三
回覆 李俊德 在9/4/2004 2:28:00 PM的回覆:
同學,最近忙於上課及行政事務等等,如果颱風來時,應該會有時間解答民訴考題,到時公佈於網站上供大家參考
回覆 另一位考生 在9/4/2004 5:18:28 PM的回覆:
忽然希望颱風來了
這樣子老師你才能解題
回覆 李俊德 在9/4/2004 11:51:23 PM的回覆:
我想颱風還是不要來比較好,現在台灣只要來一個颱風就會有地方淹水停水,這樣不好,還是我自己抽出些時間來解題就好了。
回覆 wawa 在5/31/2007 12:29:46 PM的回覆:
老師好,請問第二題的第三小題中,在甲之妻子(丁)於屋內烤肉,因看電視而未注意爐火,不慎引起火災,房屋全毀的情況下,丁如為重大過失,乙對甲除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之外,為什麼亦能主張§184Ⅰ前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而不是只能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謝謝老師
回覆 路過 在5/31/2007 1:15:00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
請問,   這份解答,
與之前出版的歷屆試題,
有何不同?
回覆
李俊德 在5/31/2007 2:25:56 PM的回覆:

歷屆試題應該更詳盡一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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