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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最高法院前衛判決 同居分手應付贍養費
發表人 最高法院前衛判決 同  

發表日期

8/29/2006 1:17:33 PM
發表內容    更新日期:2006/08/29   04:09   記者: 劉鳳琴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日前作成一件「顛覆性」判決,引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精神,承認「有實無名」的同居夫妻為「事實上夫妻」,在終止同居關係後,對於生活困難的一方,應給付贍養費。


類似同居的夫妻結合關係雖違反公序良俗,但終止此種類似夫妻結合關係,回復正常倫理秩序後的金錢給付,最高法院認為無礙公序良俗,只是讓終止關係致生活困難的一方,受到一定程度扶助。因此判決住日本的楊姓男子應給付曾同居並照顧楊母多年的黃姓婦人五十萬元贍養費。


同居十年   她為他處理母喪


黃姓婦人民國七十六年七、八月間,在日本認識楊姓男子,旋即同居,兩人翌年返台,在台北市中坡北路購屋同居。


當時楊姓男子在日本另有原配,二人在台灣共同生活時,黃婦代楊姓男子照顧生病行動不便的母親,長達五年之久。八十五年楊母往生,楊妻未回台奔喪,反而是黃婦以媳婦身分全權處理喪葬事宜,並披麻帶孝,以家屬身分參加葬禮,鄰居也以「楊太太」稱呼她。


八十六年間,楊、黃因細故爭吵,楊姓男子逕自返回日本,未再與黃婦見面及電話連絡,但仍透過李姓友人按月給付生活費一萬五千元,直至八十九年九月止。


民國九十年一月,已返回日本的楊姓男子有意終止兩人間關係,停付生活費,並向法院起訴請求黃女返還先前所購供黃女居住的中坡北路房子。


法官認定   兩人如夫妻結合


但台北地院認為,楊、黃同居,且黃女是以楊在台配偶身分出現,應認為兩造有相互照顧彼此一生的默示。楊某提供房子給黃女使用,是為了讓她在有生之年居住無虞。因黃女仍健在,基於「使用借貸」的法律關係,黃女使用房屋的目的還未完畢,居住楊某房子就不算無權占有,因而判決楊某不得要回房子。


判決認為,楊、黃有類似夫妻之結合關係,楊逕自終止與黃女間的關係,經查無可歸責黃婦之事由,因黃婦無其他收入,也沒有財產,生活因而陷於困難,黃婦請求給付相當贍養費應予准許。


不過,此件判決是司法界第一次對沒有婚姻關係、實質上卻過著婚姻生活的兩人關係予以肯定,見解相當「前衛」。


回覆 路人甲.... 在8/30/2006 1:21:01 AM的回覆:
以下的言論有些泛道德化.....
其實這則最高法院的判決個人是不以為然....
為何同居分手後可以請求贍養費??
這些月領十多萬的法官腦袋可能真的壞了
真是荒唐
要與人同居而甘願不受婚姻制度的保障本即應付出一定的代價
承受被拋棄的風險
否則要婚姻制度何用
這男的是真的很差勁
但女的也是半斤八兩一樣爛
介入別人的婚姻家庭還有臉出來叫囂
把人家元配置於何處??
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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