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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問題!!!
發表人 珍妮佛  

發表日期

9/1/2006 1:45:11 PM
發表內容 老師:
我想請教您問題。於民訴第二本中的第五十五頁(第六題的第一小題─88政大):甲可否再以乙為被告再行起訴?   老師說可以,因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移轉給甲。但老師說法院對於丙會因為無訴訟標的,以訴無理由判決駁回。我的問題是為何欠缺訴訟標的,丙已非訴訟標的之當事人就是訴無理由,可否因欠訴訟上的權利保護要件程序判決駁回,例如:欠缺當事人適格,或是欠缺權利保護資格或是欠缺權利保護利益。

PS:如果學生問題不恰當請老師多包涵
回覆
李俊德 在9/1/2006 2:01:04 PM的回覆:
可否因欠訴訟上的權利保護要件程序判決駁回,例如:欠缺當事人適格,或是欠缺權利保護資格或是欠缺權利保護利益。
------------------------------------------------------------------------------
不可以,因為非訴訟法上權利保護要件有欠缺。

除非當事人起訴狀已明白載明起訴之金額已全部自保險人處受領,起訴是因為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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