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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問題
發表人 珍妮佛  

發表日期

9/5/2006 1:45:27 AM
發表內容 親愛李老師
我記得老師說過,預備合併只要其中一個訴訟標的法院認為有理由即為勝訴。若原告要針對法院認為無理由之訴訟標的上訴時,法院會以欠缺訴訟標的為由程序判決駁回。
但是在預備合併上訴之處(第二冊P102)將第一審認為先位之訴無理由,備位之訴有理由時,原告又可針對敗訴之先位之訴上訴。可是於第一審時,法院已認為原告之備位之訴有理由,整理而言,原告已為勝訴,何來上訴之必要??

感謝老師撥冗解惑
回覆 pig 在9/5/2006 7:27:49 AM的回覆:
dear   jane:
這個部分您應該多聽幾遍,個人確信在預備合併老師沒有說過這段話。
您所描述的「只要其中一個訴訟標的法院認為有理由即為勝訴」是學說上的選擇合併或實務上的重疊合併,並非預備合併;

以下是個人整理老師對訴之客觀合併的講述內容,請參考:

    單純  選擇  重疊  預備  
訴標  2    2   2    2   
聲明  2    1   1    2   
裁判  均判  擇一  均判  見下  

預備的裁判:
先位之訴有理由為後位之訴的解除條件;先位之訴無理由為後位之訴的停止條件;所附條件為裁判條件非審理條件

單純:2訴標及聲明均判

重疊:有無理由均須判決

駱師:
只肯認單純及預備合併,師認為選擇與重疊合併為一訴標下之二以上攻防方法;勝訴:任擇其一;敗訴:逐一審酌

實務:
選擇合併(僅一個訴標)係指選擇之債且選擇權屬於債務人時(87台上1493決)
重疊合併即通說的選擇合併(90台上1610決)
不承認有通說之重疊合併類型(85台上1158決、87台上2602決)
另基於程序處分權,肯認類似預備合併類型:
以單一聲明主張數項標的而就各該訴訟標的定其先後順序請求法院裁判,裁判條件同預備合併

邱師:
認單一訴標有二以上聲明者亦為訴之客觀合併
選擇合併:民訴77-2條
通說之重疊合併,邱師稱之為競合合併
邱師之重疊合併係指:
同時主張二以上聲明排列其順位,先位有理由再判後位;先位無理由毋庸判後位(批評:與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名異實同)

回覆 珍妮佛 在9/5/2006 10:30:04 AM的回覆:
感謝樓上的好心人幫忙^^
可能是我沒聽輕楚,我應該要多聽幾遍才是!
回覆 babythinke 在9/5/2006 12:25:35 PM的回覆:
pig      大大的整理精明清楚,連我也受惠良多,

真是大好人一個!
回覆
李俊德 在9/5/2006 4:36:04 PM的回覆:

pig的實力相當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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