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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發表人 kimi  

發表日期

9/7/2006 3:57:15 A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性質為何呢?係一身專屬權嗎?是否為須請求權人行使權利才有辦法實現呢?
目前聽老師函授到此階段.老師解有關考題時.就是有關遺產的問題.都會先交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開始老師解釋解題模式時.有說夫妻財產制亦要考慮進去.那時候還沒什麼感覺.到了這時候.就覺得好複雜唷!!!以前學校上課老師講解有關遺產分配的問題也都沒講說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數額也要考慮.就直接依比例解題.
例如在身分法講義p.113   76司法官的題目中.為何甲乙係為推定同時死亡.而在計算甲之遺產時.卻還要再扣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數額.但沒人請求.怎麼扣除阿!
在這邊一直卡住.可請求之人已死亡.卻還可請求其應得之數額.殊難想像.又如一方配偶死亡.生存配偶是可請求之人.那還可以理解.若死亡一方是較窮的一方.是否還要考慮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呢?
麻煩老師解或.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7/2006 11:50:09 AM的回覆:

這些問題都有提及,如果你無法理解,再聽2遍。

但記住1030-1第3項剩餘財產請求權之專屬性是民國91年增定的,之前學說及實務上(法律不溯及既往),不作如此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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