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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62條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9/7/2006 10:38:20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小六法中,每個條號之下都會有一個編者自訂的條文要旨,
請問您覺得民訴62條的要旨應該怎麼寫?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7/2006 10:51:31 PM的回覆:

你要不要看行政訴訟法41及42?再來討論
回覆 @@ 在9/8/2006 12:58:20 PM的回覆:
我看過某本小六法對民訴62條所下的要旨是「共同訴訟輔助參加」,我覺得似乎不恰當,不知道該怎麼改?所以想請教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9/8/2006 1:08:16 PM的回覆:

我覺得用「共同訴訟參加」或「獨立參加」都可以
回覆 pig 在9/8/2006 1:09:46 PM的回覆:
如果沒記錯,老師應是這樣說明的:

58條:從參加;參加後成為參加人

62條:共同訴訟參加;參加後成為共同訴訟人,適用56條
功能:固必:補正當事人適格;類必:代替別訴的提起

至於共同訴訟輔助參加,法無明文;參加後成為參加人(無當事人適格,類推適用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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