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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反於真實血統之認領
發表人 kimi  

發表日期

9/10/2006 7:13:02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
有關反於真實血統之認領效力為何呢?看過老師講義之後感覺還是沒有定見耶!是否要看學者就認領性質採何見解為斷呢?
林秀雄老師:認為不管採意思表示說或觀念通知說.皆以有真實血統連絡為前提.故無真實血統連絡之認領為無效.因此1066條之生父認為係指真實血統之生父.否認之原因為其他因素.若這樣的話1070條豈非為贅文?
戴東雄老師:認為推定有效.故1066條之生父非專指真實血統聯絡之生父.生母或非婚生子女以此條為依據否認該生父之認領.生父則以1070條主張撤銷該認領.
煩請老師指教.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10/2006 7:27:55 PM的回覆:
林秀雄老師:認為不管採意思表示說或觀念通知說.皆以有真實血統連絡為前提.故無真實血統連絡之認領為無效.因此1066條之生父認為係指真實血統之生父.否認之原因為其他因素.若這樣的話1070條豈非為贅文?
--------------------------------------------------------------------------------
爭執只出現在1065及1066,1070學說上沒有爭議

林秀雄老師:
1065:
不管採意思表示說或觀念通知說.皆以有真實血統連絡為前提
1066:
生父認為係指真實血統之生父
1070:
具有真實血統即不得撤銷認領

戴東雄老師:
就看82台大法研的解答
回覆 pig 在9/11/2006 6:34:08 AM的回覆:
林秀雄老師:
1065:
不管採意思表示說或觀念通知說.皆以有真實血統連絡為前提
..............................................................................................
請問老師:
於認領子女之訴,民訴596-1第1項本文準用582第1項是否亦以有真實血統連絡為前提?

如果生母甲依1067條訴請生父乙認領非婚生子女丙,經法院判決乙應認領丙確定後,發現丙實為丁之子,乙丙間並無真實血統連絡,是否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抑或該確定判決為無效判決,丁得訴請法院宣告該確定判決無效(確認該確定判決所確認之乙丙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3Q
回覆
李俊德 在9/11/2006 9:01:29 AM的回覆:

回歸訴訟法的本質

難道你認為有認領子女之訴以來,法官的判決均全然正確?

判錯的判決,有無判決之效力?

判決效力之法理基礎,判決正確?程序保障?
回覆 三等政風 在9/11/2006 9:52:59 AM的回覆:
判決效力正當化的基礎是程序保障的賦予

但邱老師現已不採此論點
回覆 pig 在9/12/2006 6:44:07 AM的回覆:
回歸訴訟法的本質
...........................................................
那丁應該有機會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回覆
李俊德 在9/12/2006 10:39:03 AM的回覆:

楊建華老師,王甲乙老師及邱聯恭老師三人均採此種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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