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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問題
發表人 yy  

發表日期

9/11/2006 10:16:33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我有一個小問題。
老師在上到物權的動產時效取得部份,有說到五個要件,其中和平占有的要件有點疑惑。

老師在上課有講到,某乙有一手錶被甲偷走,甲因不符合和平占有的要件,無法主張時效取得。

可是學生不了解,照講義上和平占有的解釋是不以暴行脅迫方法占有。偷竊算是暴行脅迫嗎?應該如何解釋比較適當呢?

麻煩老師解惑一下,謝謝!!!
回覆 畢業生 在9/12/2006 8:15:42 AM的回覆:
本條文之規定是要保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有關你的問題,
其實你只要考慮問題的本身是否已非本條文所要保護的法益即可.
回覆 yy 在9/15/2006 7:35:42 PM的回覆:
謝謝畢業生學長的回覆,但是你的解答我還是不懂,糟糕。。
回覆
李俊德 在9/15/2006 9:01:33 PM的回覆:

暴行脅迫與偷竊,概念上應該不相當吧。
回覆 阿聰 在9/16/2006 2:06:47 PM的回覆:
請教老師:
那概念上不相當,請您解釋一下為何偷竊行為不能算是和平公然占有呢?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16/2006 2:17:51 PM的回覆:
暴行脅迫與偷竊
------------------------------------------------------------------------------
都是犯罪行為

但非和平是指:非暴行脅迫維持占有



暴行脅迫與偷竊
------------------------------------------------------------------------------
你不要告訴我,你分不出來...
回覆 阿聰 在9/16/2006 2:30:53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您的回答...
學生不才....
那老師您的意思是說只要是犯罪行為不論是否為暴力脅迫均不能主張和平占有囉?...
回覆 畢業生 在9/19/2006 4:10:45 PM的回覆:
我建議參考王澤鑑老師民法物權第一冊之內容參考,
從第190頁開始
回覆
李俊德 在9/19/2006 6:34:21 PM的回覆:
那老師您的意思是說只要是犯罪行為不論是否為暴力脅迫均不能主張和平占有囉?...
---------------------------------------------------------------------------------------
竊盜仍屬和平占有

暴力之犯罪行為,方非屬平占有
回覆 阿聰 在9/19/2006 10:04:43 PM的回覆:
老師在上課有講到,某乙有一手錶被甲偷走,甲因不符合和平占有的要件,無法主張時效取得。
...........................................................................................................
謝謝老師回答
但學生愚鈍,即然竊盜仍屬和平占有,那為何甲不符合和平占有之要件,而無法主張時效取得.....
回覆
李俊德 在9/20/2006 11:47:34 AM的回覆:

因為竊盜係屬犯罪行為,能否基於犯罪行為而主張動產時效取得?是有一些爭議。

特別將「竊盜」提示出來,以之為取得占有之方法,通常意謂老師對此採否定見解。

當然從文義上「竊盜」而取得占有應可認定為和平占有

但是文義可能不是唯一的解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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