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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時效取得地上權一問?
發表人 小豬  

發表日期

9/12/2006 9:55:40 A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無權占有人(甲)營造建物於已登記為他人(所有人乙)之土地上,占有之始係惡意,且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已逾20年,按民法第772條準用同法第769條及第770條之規定,已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甲如遲遲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申請登記,乙先甲一步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之訴,於此,甲是否原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權利因乙提起拆屋還地之訴而喪失該登記請求權?
回覆
李俊德 在9/12/2006 10:41:31 AM的回覆:

仍可請求登記,但已不受取得權利狀態之保護。

亦即,法院會判決原所有權人勝訴。
回覆 小豬 在9/12/2006 11:23:44 AM的回覆:
老師不好意思,想再請教一事
何謂「已不受取得權利狀態之保護」?是否係指甲遲遲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申請登記,屬於權利上睡眠之人不值保護而言。或係另有原因?
回覆
李俊德 在9/12/2006 6:43:19 PM的回覆:
是否係指甲遲遲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申請登記,屬於權利上睡眠之人不值保護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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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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