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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非法律事實
發表人 民法學員  

發表日期

9/15/2006 10:31:15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一下,我有點搞混了


非法律事實和法律事實的區別係以事實是否受法律之規範評價

而定。而侵權行為屬法律事實違法行為下位,老師在課堂上謂

好意施惠行為為非法律事實,雖不能主張債務不履行,但仍得

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可是侵權行為不是屬於法律事實底下之一環嗎?何以屬非法律

事實者如好意施惠關係相對人得以主張??


麻煩老師幫我解惑了!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15/2006 11:11:47 PM的回覆:

類似無因管理之情形,二階段判斷

答應照顧你的貓(類似承擔),接下來可能出現兩種結果

1.貓兒照顧的非常好
2.貓兒因為你的疏失死掉了(不構成債務不履行,但可以探討侵權行為構成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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