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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遺產之協議分割
發表人 ㄚ民  

發表日期

9/17/2006 9:24:29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甲、乙、丙等繼承人依其所訂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辦妥繼承登記及分割登記,嗣經1年後,因認分配不均,又合意重行協議分割,可否?

實務:54   年   台上   字第   2664   號裁判認民法第1164條所指之分割,非不得由各繼承人依協議方法為之,苟各繼承人已依協議為分割,除又同意重分外,殊不許任何共有人再行主張分割。

學生:1.繼承人達成分割協議,若已辦妥分割登記,依實務見解,只要繼承人全體同意,可再為重行分割。2.但,遺產之分割,於辦理分割登記後,各共有人就其分割所得部分取得單獨所有權,公同共有關係亦因此解消,嗣後如何再為重行協議分割?此可否解釋為其係贈與自己之財產予他人?3.因戴東雄師及林秀雄師於此部分僅論及若分得之遺產有瑕疵時,有無適用物之瑕疵擔保法律效果等問題,故學生不知上述解釋是否有誤,懇請老師賜教,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17/2006 11:26:29 PM的回覆:

我覺得實務見解應該沒什麼問題,畢竟,法無禁止明文,本於私法自治之觀點,應予肯定。

至於已取得單獨所有權這個問題--只要從合意回復原狀之觀點,應該不是問題。
回覆 Y民 在9/18/2006 8:09:55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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