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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違法搜索採認證據 依八標準) 請問老師,可否開一個精華區或時事新知區,謝謝
發表人 阿立  

發表日期

9/19/2006 4:25:32 PM
發表內容 老師,你好
不知可否開一個精華區或時事新知區??,謝謝
ps
附(中國時報)

違法搜索採認證據   依八標準

【黃錦嵐/台北報導】   
  違法搜索、扣押所得的證據,依法不得採為論罪證據,但究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採證?最高法院基於維護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止違法偵查等原則,昨日通過一則蘊涵「八項具體判斷標準」的新判例。   
  刑事訴訟法九十二年二月修正,對於司法警察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能否作為證據,增訂「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均衡維護」的大原則。但是,究竟應如何衡量判斷,卻未明示審酌標準,新判例提示的八項具體判斷標準,深具指標性意義。   
  新判例認為,違法搜索、扣押取得的證據,是否可以採為論罪證據,法官應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執行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客觀判斷之。若違法情節輕微,案情卻重大,為維護公平正義,即應採為證據;反之,即應捨棄證據,以保障人權。   
  新判例的審判個案,是台北市警方以「臨檢名義」,沒有依法定程序搜索煙毒犯吳基正的住處,並扣押廿七點三一公克海洛因及卅點七公克的安非他命,及分裝器具等物。高院依意圖販賣而持有一、二級毒品罪,判處吳基正應執行十一年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作成九十三台上字六六四號判決(即本判例),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判決中提示八項審酌標準,供下級審判斷違法搜索所得,能否作為有罪證據的參考。   
  新判例提示的八項標準是:一、違背法定程序的程度;二、違背法定程序時公務員的主觀意圖,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三、違背時的狀況是否有無緊急或不得已情形;四、侵害嫌犯或被告權益的種類及輕重;五、犯罪所生的危險或實害;六、禁止使用該證據對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的效果;七、偵審人員如果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的必然性;八、證據取得的違法性,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   
  吳基正一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高院更一審依上述標準審酌之後,判決應採搜索扣押所得的證據,為論罪依據,仍判吳基正應執行刑十一年。   


回覆
李俊德 在9/19/2006 4:36:34 PM的回覆:

你注意一下考情專區,等過些時候會把這六則判例提供
回覆 阿立 在9/19/2006 5:40:33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
回覆 clide 在9/21/2006 8:46:26 PM的回覆:
這個好像是刑事訴訟法158之4的權衡理論判斷標準,不是所有違法取得的證據都依照這個理論去判斷,要區分供述-自白法則156,非供述證據排除法則,無法用自白法則或是證據排除法則時,才依照權衡理論,一點個人看法   不一定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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