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的問題想請教老師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9/21/2006 12:18:16 AM
發表內容 不好意思,有關基地台的問題   ,煩請老師解惑,thanks!!:
1.電信法第32條規定,基地台設置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問老師,電信法第32條有排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規定之適用嗎?
2.又請問老師如果頂層區分所有權人不見蹤影,而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通過於大樓樓頂平台架設基地台,則此決議之效力為何?
3.如果管委會之主任委員未經管委會決議而擅自以管委會名義與電信業者簽訂基地台使用契約,主任委員會有何法律責任?
回覆
李俊德 在9/21/2006 1:25:58 AM的回覆:
1.電信法第32條規定,基地台設置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問老師,電信法第32條有排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規定之適用嗎?
2.又請問老師如果頂層區分所有權人不見蹤影,而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通過於大樓樓頂平台架設基地台,則此決議之效力為何?
-------------------------------------------------------------------------------
這種問題,法律規定不是那麼明確,當然存有爭執的空間。

有時答案及理由就看立場決定之
回覆
李俊德 在9/21/2006 1:27:28 AM的回覆:
3.如果管委會之主任委員未經管委會決議而擅自以管委會名義與電信業者簽訂基地台使用契約,主任委員會有何法律責任?
------------------------------------------------------------------------------
民事責任:無權代理或代表之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有可能討論背信
回覆 學生 在9/21/2006 8:30:23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解答!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