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會考的實務見解--94台抗219裁定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2/2006 1:31:32 AM
發表內容
司法院九月份最新公告:重要實務見解94台抗219裁定

--涉及調查證據及事實認定專屬二審法院管轄

按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為:(第一項)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第二項)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而民事訴訟法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前,該條規定為: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一對於同一事件之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同時聲明不服者。二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其修正理由為:「一第一項本文前段不修正。二再審之訴得同時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惟既係同一事件,不宜由各級法院分別審判。原條文後段第一款僅就同時對第一、二審判決不服之情形規定管轄法院,對於同一事件之第一、二、三審判決同時聲明不服者,卻未規定,為求周延,爰修正原條文後段規定,並移列為第二項。」,由此可知,此條文之修正,係因原條文第一款漏未考量併對第三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情形,應予修正補充,乃捨原條文「對於同一事件之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文義,修正為「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資以涵括併對第三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情形。至原條文第二款所定由第二審法院專屬管轄之情形未變,僅將之移列為現行條文第二項但書。原條文第二款既指專對第三審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之情形,於適用現行條文第二項但書規定時,當本諸同一意旨,故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所規定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之規定,包括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之事由專就第三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情形。況上開五款再審事由,涉及證據之調查與事實之認定,不宜由第三審法院管轄。原裁定未審酌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修正之理由,竟認該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以對不同審級之判決同時提起再審之訴為前提,而以本件抗告人單獨就第三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再審之訴為由,將本件移送本院,於法不無違誤。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