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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訴問題
發表人 刑訴視訊學員  

發表日期

9/25/2006 2:31:22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請問訊問被告時違反刑訴法95條告知義務之效果為何?課堂上老師所舉最高法院數個判決..有依158-2第二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認為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有的則認為應依158-4權衡理論認定有無證據能力..但是158-2第二項其適用主體依法條規定是檢查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違反95條2款.3款時...則違反95條他款時效力如何..又若是檢察官及法官違反時..其效力能夠以舉輕以明重之法理認為同樣無證據力嗎?那什麼況下又依158-4權衡理論認定有無證據能力..學生駑鈍請老師解惑謝謝..
另外學生自己把講義所舉最高法院數個判決整理後..針對違反刑訴法95條告知義務之效果..學生整理如下...希望老師幫忙看看是否有錯:
(一)關於違反95條所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問題:   
      1.若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人員係故意規避----
         原則依158-      2      第二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不得作為證據..
.但若符合158-2第1項之例外(即經證明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自白具任意性)則仍得作為證據
      2.若非蓄意規避(如過失)--依158-4權衡理論認定有無證據能力
(二)關於法官審理程序違反95條時..如何救濟--此時因法院已為判決..即非上述認定證據能力之問題..此時標準則以
      1.若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無妨礙.且於判決無影響---則雖訴訟         程序有瑕疵.但仍不得以此作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2.若妨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而影響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行程判決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得上訴第三審
以上學生疑惑...拜託老師撥空解答...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25/2006 11:37:24 PM的回覆:
沒錯,很清楚。
回覆 刑訴視訊學員 在9/26/2006 7:17:12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指導...學生越唸越有興趣...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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