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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關於再議
發表人 大魏  

發表日期

9/27/2006 2:24:49 PM
發表內容 老師請問一下
我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但檢察官認為我非被害人
而不發給我不起訴處分書
我應如何處理?

我覺得很弔詭   因為所謂不起訴
檢察官可能認為告訴人之被害不構成犯罪
那是否可以以上述理由
所有不起訴均不發不起訴處分書
即可規避再議呢

又如果不起訴處分書
記載不得再議
是否有剝奪告訴人或告發人救濟權
又應如何處理?

如果檢察官可以決定可否再議
那是不是有點裁判兼球員呢

以上是我在彰化地檢署的親身案例
能否請老師撥冗指點呢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27/2006 3:36:54 PM的回覆:
第      255            條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
真是匪夷所思,就算你非被害人而不得告訴,亦屬告發人,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亦應給你不起訴處分書。

如今之際,你應該有案號吧?直接聲請再議,將聲請再議狀直接由地檢署的收狀窗口遞進去。


   
回覆 大魏 在9/27/2006 4:07:01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解答
我會試試看

其實我曾因另案出庭時
當面問過檢察官
檢察官的答覆是
因為你不是被害人
所以我們不會通知你
我當場傻眼
怎麼跟我念的書都不一樣
但也怕得罪他
所以才來問老師

我畢業十多年了
自己在做生意   遇到不少法律問題
所以想重拾書本考試
真的很感謝李老師的教材的詳盡
才能讓我這個離開法律十多年的人
重新有信心開始唸書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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