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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形成權之疑問
發表人 tony  

發表日期

9/29/2006 10:30:47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我閱讀王澤鑑老師的民法總則教科書裡面談形成權的移轉問題時,王師提到形成權原則上不得單獨讓與,僅能附隨於其法律關係而為移轉。例如:甲向以購車,乙所交付的汽車有瑕疵,甲不得單獨將解除權讓與第三人。『設甲將其對乙的債權讓與丙時,解除權的行使攸關買賣契約的存廢,唯契約當事人使得行使,由於債權的讓與人並未喪失其為契約當事人的地位,解除權不隨同債權而移轉於丙。』對於引號的這段話,怎麼想都想不通,為何債權既然移轉於丙,則為何甲仍可居於契約當事人呢?請老師替我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29/2006 11:58:47 AM的回覆:

去讀:狹義債之關係及廣義債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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